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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题研究——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015-10-29 9833

2014年11月23日,修订后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在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之余,引入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即上市公司可以在重组方案中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结合近期的市场案例,本文对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基本构成要素、需要关注的主要事项进行梳理。

一、相关规范

《重组办法》第45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修订《重组办法》引入可以根据股票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使相关规定既不过于刚性,也不是毫无约束。

二、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基本构成要素

《重组办法》第45条规定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需要符合的原则性要求,结合现有案例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对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关注事项,我们理解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包括:

1、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

下述三类对象可以选择适用:(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2)拟购买资产定价;(3)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该事项下文有进一步讨论)。

2、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1)是否需要前置审批(国资、财政等);(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

4、调价触发条件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通常会涉及“板块指数”、“行业指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定期间的股价”、“公司一定期间的股价”等参照指标。

5、调价基准日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

6、调价机制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需要与价格调整对象衔接呼应。

三、需要关注的几个事项

1、调价方案内容需要“明确、具体、可操作”。在触发条件及调价机制方面,要素设置要合理。

2、需要在首次董事会上审议,并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给投资者清晰明确的预期。

3、根据调价方案,发行价格只能进行一次调整。

4、关于配套融资发行价格是否可以调整问题

《重组办法》第45条规定不甚明确,如果根据上下文理解,似乎指向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拟购买资产定价”。但是,近期的一些重组案例,例如“智慧能源”和“诚志股份”根据调价机制进行了“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调整或者设置了“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有待进一步跟进审核进展情况。

5、重组方案国资审批(如需)的衔接事项

根据国资监管规范,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项目中,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阶段,国有股东需将重组方案提交国资监管部门进行预审核。鉴于《重组办法》要求“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预审核”的方案要求。为此,需要在国资监管部门“预审核”环节做好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有)的沟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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