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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打补丁堵漏洞”强化监管——解读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

2018-01-18 3957

2018年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以下简称“《减持问答(一)》”)和《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以下简称“《答投资者问(二)》”),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其配套细则施行以来市场各方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了解答,以便于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股东及董监高依法合规减持。


一、出台背景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分别配套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合称“《减持细则》”)。《减持细则》是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重要举措,《减持细则》实施以来,股东及董监高减持有序、透明,市场减持总体平稳;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漏洞被堵上;董监高“奋不顾身”减持情形有所缓解。但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对如何理解和适用《减持细则》提出了较多问题。

因此,为了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沪深两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减持问答(一)》和《答投资者问(二)》(以下合称“《减持问答》”),就市场上广泛讨论的减持问题进行了专门解答。


二、新规聚焦

《减持问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特殊业务如何适用《减持细则》问题,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二是《减持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问题,包括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如何适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日的减持比例限制、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协议转让后如何适用《减持细则》、混合持股的减持顺序等;三是关于《减持细则》实施的“新老划断”问题,包括《减持细则》发布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董监高离职、大宗交易后续减持是否追溯适用等;四是关于其他问题,包括股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减持,B股、H股是否适用等。具体整理总结如下:


(一)特殊业务如何适用《减持细则》


重组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Q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适用《减持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A1:是,视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嘉源解读:《减持问答》明确了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重组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也要遵守《减持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的规定,即重组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遵守减持比例不超过50%的特别限制。

员工持股计划

Q2: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公开认购的股份是否适用《减持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的规定? 

A2:是,视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Q3:员工通过赠与获得股份,赠与行为是否属于减持?

A3:是,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没有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要求


Q4:员工持股计划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是否适用大股东减持的规定?(注:本文中“大股东”指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

A4:是。


Q5: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中享有的股份权益与员工本人所持股份是否合并计算?

A5:否。但员工和员工持股计划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合并计算


嘉源解读:本次《减持问答》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四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防止员工持股计划被滥用,变相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的工具。

股权激励

Q6: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是否属于特定股份?(注:本文中“特定股份”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A6:否。但投资者具有特殊身份(即大股东、董监高)的,仍要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嘉源解读:虽然《减持细则》中未明确将股权激励排除在特定股份之外,但市场上已有高管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超过50%的案例,如康斯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的限制性激励股票。本次《减持问答》进一步明确了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减持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

Q7: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票质押协议的减持,如何适用《减持细则》?

A7:按照具体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非交易过户等)分别适用《减持细则》。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比照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不受限制


Q8:赠与股份如何适用《减持细则》?

A8:比照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不受限制。


嘉源解读:《减持细则》未对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的适用办法予以详细说明,而《减持问答》则对这三种情形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将更加明确、规范。



(二)《减持细则》具体规定的解释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

Q9:大股东减持股份至低于5%后,在任意连续90日内,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关于前述“任意连续90日内”应如何理解?

A9:“任意连续90日内”指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的90日内。


Q10: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交易竞价、大宗交易减持是否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A10:是。


Q11: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后仍为控股股东,后续减持是否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A11:是。


Q12: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后,减持标的为特定股份的,是否适用《减持细则》关于特定股东的规定?

A12:是。


嘉源解读:《9号公告》和《减持细则》实施以后,部分大股东将手里的股权比例降至5%以下,从而退出大股东行列,以规避减持新规的约束。《减持问答》明确了大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在三种情形下仍需要适用大股东或特定股东的减持规定,这一规定将会有效遏制大股东的“花式减持”。


协议转让

Q13: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丧失大股东地位或特定股份的转让,出让方和受让方在6个月内是否需要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限制?

A13:是,且出让方和受让方共享1%的减持额度。


Q14:协议转让特定股份的受让方在6个月后是否需要遵守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A14:否,但应遵守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业务规则。如受让方具有特殊身份(即大股东、董监高),还需要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嘉源解读:《减持问答》此次明确“1%”的减持额度系出让方和受让方共享,从减持数量上约束了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后续减持行为。


混合持股

Q15:混合持股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先后顺序如何?(注:本文中“混合持股”指既持有依照《减持细则》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情况)

A15:非限制减持的股份优先于限制减持的股份;Pre-IPO股份(即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优先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限制减持股份持有期未满6个月的,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Q16:混合持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的先后顺序如何?

A16: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限制减持的股份(举个例子: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股份均为限制减持的股份);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非限制减持的股份(举个例子: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超出部分视为减持非限制减持的股份);Pre-IPO股份(即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优先于非公开发行股份。


嘉源解读:《减持问答》关于混合持股情况的减持顺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对大宗交易的后续减持作出时间约束,继续封堵大宗交易“过桥”减持漏洞。



(三)“新老划断”问题

《减持细则》的溯及力

Q17:《减持细则》发布前,投资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是否要追溯合并计算?

A17:是。即将《减持细则》发布前和发布后的减持数量合并计算后,不超过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Q18:《减持细则》发布前,大股东、特定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是否要追溯合并计算?

A18:否。且受让方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股份的限制


Q19:《减持细则》发布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违法违规是否适用《减持细则》?

A19:是。《减持细则》发布后仍在立案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刑事判决未满6个月,或者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或者公司仍未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相关主体不得减持股份。


Q20:《减持细则》发布前,董监高离职,离职后减持是否受《减持细则》的限制?

A20:否。但仍为大股东或者持有特定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嘉源解读:《减持问答》对“大宗交易的后续减持”、“董监高离职的适用问题”采用了“从旧”原则,不再追溯适用;而“非公开发行股份”、“高管违法违规”则采用了“从新”原则,追溯适用《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其他


Q21:B股、H股的减持是否适用《减持细则》?

A21:涉及公司股份总数、大股东持股比例的,A股、B股、H股应合并计算。但涉及股东减持数量、减持比例的,只计算A股。


Q22:优先股是否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

A22:否。优先股不计入公司股份总数,也不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


Q23:股东/投资者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转让是否适用《减持细则》的规定?

A23:是。视同股东减持,按照具体方式适用《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Q24:《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3条和3.8.14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关于董监高减持的其他规定是否也要遵守?

A24:否。适用《减持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3条和3.8.14条第二款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关于董监高减持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三、结语

此次沪深两大交易所发布问题解答,对《9号公告》和《减持细则》未明确的事项进行了细化解释,旨在明确减持规定,加大监管力度,严控变相违规减持行为。此外,我们发现本次《减持问答》未涉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减持细则》的内容,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发文表示将持续关注《9号公告》和《减持细则》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我们理解之后还会出台新的减持问答。

嘉源将持续关注减持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法律资讯以及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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