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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科创板初探(之二):科创板上市的主要条件及创新点

2019-01-31 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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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倩源、武成、刘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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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正式落地。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前述规定及规则从科创板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与二级市场交易、股票上市后的监管等各个方面对科创板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 

?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发布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 《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上述规则以下统称“科创板规则”。除《实施意见》外,上述其他规则均为征求意见稿。


一、科创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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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同

股本总额

(1)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


(2)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与创业板相同

财务规范性

(1)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同

业务独立、资产完整

(1)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 股 说 明 书(2015 年修订)》(“《招股书格式准则》”)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较之现行的A 股规则,科创板似对同业竞争的存在保留一定空间,但尚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审核政策。

稳定性

(1)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与创业板基本相同

生产经营

合法

(1)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基本相同

募集资金

用途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

根据《招股书格式准则》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较之现行的A股规则,科创板规则对于募集资金投向作了进一步限制。

五套市值指标(至少符合一项)

(1)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


(2)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 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 亿元;


(4)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


(5)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科创板上市条件亮点之一,不再规定最近 3 年连续盈利、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限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综合考虑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市值指标之(5)系 较为创新的指标,其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A章关于尚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的创新制度具有异曲同工之处,该指标对于成长周期较长但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具有重大意义。




、科创板上市的创新点

创新点

具体要求

嘉源评论

行业创新

科创板主要面向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科创板将主要服务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允许

同股不同权

(1) 仅允许上市前设置


发行人作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在上市前至少稳定运行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2) 市值要求(符合其中之一)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 亿元; 或

?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3) 资格要求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 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4) 表决权差异限制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5) 不得增发 


上市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6) 不得上市交易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7) 永久转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a)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相关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b) 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c)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d)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监管机构对表决权差异安排作了较高要求,同时鉴于作出表决权差异安排后须至少稳定运行1 个完整会计年度,因此拟近期申报科创板的企业较难符合同股不同权的适用要求。

同时,如拟实施表决权差异安排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应尽早作出安排,以避免影响上市时间进程。

允许

红筹企业

拟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须同时满足下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1) 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2)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红筹企业。

虽然科创板允许红筹企业申请发行,但对红筹企业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设置了较高门槛,红筹企业可能难以同时满足科创板上市条件及试点创新企业发行条件。尚待观察正式稿是否会降低红筹企业科创板上市的门槛。

允许 A 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科创板规则对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拟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规模标准,以及制定分拆上市条件时是否会参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的相关规定,尚待后续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次科创板规则对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后续本所将对科创板规则中关于科创板发行承销与二级市场交易、股票上市后的监管等规定作进一步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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