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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嘉源境外投资指南系列(二) —— 印尼外商投资法律框架

2019-03-21 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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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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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境外投资指南系列之导言:

 

结合嘉源近年来为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所积累的丰富项目经验,嘉源公众号将陆续推出嘉源境外投资指南系列文章,介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热点目的地国与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框架、投资中需要关注的重要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等,以供读者了解和参考。不同国家对于境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体系中既有共性的问题,也有个性化问题。我们相信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梳理,会帮助有志于进行国际化战略布局的中国企业和从事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更好地防范有关风险。

 

有“千岛之国”之称的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曾是郑和下西洋的途径地。如今,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印尼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特别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国,也是我们正在建设的“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地理枢纽。

 

2017年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实际并购金额的全球分布看,印尼位列第六。2017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前二十位的国家(地区)中,印尼分布排名第1113位。201856日至8日,李克强总理应印尼总统佐科·维多多邀请,对印尼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两国政府共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并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和合作谅解备忘录。伴随“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对印尼的投资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并将在外国投资者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结合本所代表中国企业处理印尼投资相关法律事务所积累的经验,我们在此对印尼外商投资法律框架进行简要介绍,希望对有意向在印尼进行投资的读者有所帮助。

 

1.       印尼外商投资的适用法律

 

过去十多年来,在印尼从事外商投资活动受到2007年第25号法案(“《投资法》”)的管辖。《投资法》对在印尼进行投资的基本政策、经营实体形式、投资待遇、经营领域、投资者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投资鼓励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定义是外国投资者在印尼境内开展业务的投资活动,外商投资者可以全部使用外国资本进行投资,也可以与印尼国内投资者合资开展投资活动。《投资法》进一步规定,“外国资本”是指外国政府、外国人、外国商业实体、外国法律实体或者外国主体参股或全资持股的印尼法律实体所持有的资本。对于任何由上述外国投资者持股的印尼法律实体,无论外国投资者所占持股比例大小,该法律实体在印尼进行再投资都将被视为是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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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尼外商投资的公司形式

 

一般来讲,外商投资必须通过根据印尼法律设立且住所在印尼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PT公司)进行。外国投资者参股或全资持股的PT公司具有外商投资企业(PMA公司)的地位,相应地,其子公司也具有PMA公司的地位。

 

2.       印尼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和负面清单

 

根据《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印尼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所有商业领域和商业类型,但是明令禁止投资或者附条件开放的商业领域和商业类型除外。

 

印尼政府不时会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禁止投资或附条件开放的商业领域的清单,目前生效的禁止投资或附条件开放的商业领域清单是2016年第44号总统令所颁布的负面清单,清单包括了三个附件,具体内容如下:

 

  • 附件I规定了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禁止投资的商业领域。例如,禁止生产含酒精饮料、经营赌场、生产武器、弹药、爆炸装置和军备。

  •   附件II规定了为微型、中小型企业保留的商业领域(该等商业领域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例如,面积小于25公顷的种植业等。

  •  附件III规定了针对外商投资附条件开放的商业领域。例如,对于规模超过10MW的发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外资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95%

 

3.       印尼外商投资的监管部门和许可程序

 

在印尼,负责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政府部门是投资协调委员会(即BKPM)。根据《投资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印尼中央政府将为特定投资活动(包括由外国人或外国实体以PMA公司的形式开展的外商投资活动)颁发投资许可和投资鼓励政策的权限授予投资协调委员会

 

外商投资许可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 需要开展建筑活动的商业领域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获得投资鼓励的商业领域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中等或严重环境破坏的商业领域

  • 有关国防、自然资源管理、能源和基础设施的商业领域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符合特定行业要求的商业领域

 

  • PMA公司须在开展/开始生产或商业运营前获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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