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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关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实施超200人员工持股计划之路径探析

2019-07-01 11832


关于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实施超200人员工持股计划之路径探析.jpg


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基于前述要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持股方式,拟IPO公司激励对象人数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很多科技公司(如人工智能、集成电路行业等)往往需要激励大量的员工。本文将结合现行规定及上海交易所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以下简称“《问答一》”)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实施超过200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之路径进行探析。


一、 实施超200人的员工持股计划难以适用“4号指引”


目前监管语境下,如拟IPO公司的直接及间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满足一定条件可先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4号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非公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3年12月26日修订,《4号指引》于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其中,《4号指引》专门规定“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从《4号指引》出台的背景及行文的表述来看,《非公办法》、《4号指引》主要规范的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并不适用于《非公办法》颁布后新增的股份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换言之,自《非公办法》施行之日即2013年1月1日起,未经证监会核准,不得实施《证券法》规定的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行为,否则即构成非法发行。


因此,若拟IPO公司超200人的问题发生于《非公办法》施行之后,或《非公办法》施行后,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股东超200人的公司有增发而导致的新增股东行为,将无法按照《非公办法》、《4号指引》办理非公审批。为此,拟IPO公司若存在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导致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穿透计算后超过200人的,仍需在上市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清理。


二、科创板关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审核要求


(一)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要求

根据科创板《问答一》,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除科创板《问答一》的上述基本要求外,如拟IPO公司为国有控股或全资的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需注意还应符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或者《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的规定(二者择其一,不可以同时适用)并履行相关国资审批程序。


(二)关于股东人数穿透计算的问题

根据科创板《问答(一)》,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因此,遵循“闭环原则”的员工持股计划,持股员工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其所持权益;如员工持股计划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程序后,无论是否遵循“闭环原则”,该等员工持股计划均可以按一名股东计算。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平台的搭建


(一)满足“闭环原则”下的员工持股计划平台搭建

根据科创板《问答一》的规定,不论持股平台的形式如何,只要满足“闭环原则”即可按照一名股东计算股东人数。

考虑到税务问题,选择持股平台的形式时,一般会建议在税收洼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存在2-50人的合伙人人数限制,如拟IPO公司拟激励大量员工,建议:


1、因上市后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管及普通员工各自有不同的减持规定,为方便上市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操作,可以根据激励对象的类型不同设立至少2个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即可以设立高管持股平台和普通员工持股平台),即底层持股平台;


2、底层持股平台之上,可根据激励人数的情况再设立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底层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即嵌套持股平台。董事、高管和普通员工可以分别作为高管持股平台和普通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直接持有嵌套持股平台份额。


该种方式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多、拟激励的员工人数也较多、通过设立多个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股的方式仍无法避免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拟IPO公司。为方便管理及风险隔离,所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由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以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注意事项

根据《问答(一)》的规定,“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A股市场的其他经验,以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注意如下事项:


1、应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投资限额要求: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资金来源: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人数要求:投资者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


5、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


由于资管计划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对员工的投资经历及资产有一定要求,参与资管计划的要求较高。因此拟IPO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可以将资管计划与公司或合伙企业相结合,对于符合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员工,可以通过参与资管计划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每个资管计划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于不符合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员工,可以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


此外,除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外,拟IPO公司亦可考虑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战略配售,由于已经是发行阶段,则不用考虑股东人数穿透计算超过200人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除需设立满足上述条件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平台外,还需注意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战略配售相关规定。

 

四、科创板申报企业相关案例介绍


(一)中微公司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已过会)是一家以中国为基地、面向全球的高端半导体微观加工设备公司。中微公司在申报科创板之前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共涉及845在职、离职员工,间接持有中微公司16.67%股权。并且根据员工的国籍不同,中微公司分别设立了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南昌智微、厉微投资和芃微投资)和境外员工持股平台(Bootes、Grenade和中微亚洲)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该等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均未备案但符合“闭环原则”,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每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按照一名股东计算。根据中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境内持股平台中,南昌智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智微”)的有限合伙人为两名自然人股东和13家有限合伙企业。经公开网站检索,该13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南昌智微及上述13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南昌忠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中国电器院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器院”)始建于1958年,隶属于中央直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集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科技产业三大核心业务板块为一体的国家级创新型科技企业。2016年12月,中国电器院被纳入国资委首批确定10家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


根据中国电器院《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截至目前,中国电器院员工持股试点改革后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人数为596人,包括董事、高管等核心管理层,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骨干员工。根据《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公司设立了广州凯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天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中国电器院股份,设立了广州立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伟公司”)作为凯天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广州中电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3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凯天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公司员工通过上述13个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上述13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均为立伟公司。凯天投资符合“闭环原则”,按照一名股东计算。


五、结语


总体而言,科创板现行规则给予了企业拟于科创板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原审核规则项下开创性地突破。当然,除了关注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外,拟于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时,还应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 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时,也可以考虑在科创板申报上市前设立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计划无需在申报前解除,但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2、 如拟IPO企业存在境外研发基地及外籍员工,为更好地吸纳国际优秀人才及实施股权激励的便捷性,可考虑在境内、境外分别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境外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需注意本国对自然人投资有无特殊规定或要求。


3、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需注意员工拟用于出资的科技成果不得存在职务发明等影响其权属的情形。


4、 员工入股价格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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