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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标准化票据系列(一)标准化票据将挤压甚至替代供应链金融ABS

2020-02-18 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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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4日,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而在此之前,上海票据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已开展了四期标准化票据创设试点。

区别于非标性质的票据,标准化票据是符合资管新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以基础资产商业汇票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凭证。我们理解,标准化票据实质上是人民银行主导的应收账款债权证券化产品,这将和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以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的供应链金融ABS产生直面竞争。二类产品在适用法律法规、法律关系、发行效率、交易结构、尽调工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一)适用法律法规的区别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ABS作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其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的上位法是《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据此,两者明确的上位法完全不同。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包括《信托法》,且《征求意见稿》使用了受益证券的表述,这意味着标准化票据法律关系极有可能属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就供应链金融ABS而言,由于其所适用的《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列明的上位法并不包括信托法,因此,对此类产品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问题,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二)法律关系的区别

1. 基本法律关系

首先,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标准化票据属于受益证券;其次,在标准化票据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原始持票人属于委托人,存托机构属于受托人,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属于受益人,其持有的标准化票据是受益证券。基本法律结构为:

1)存托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归集/委托票据经纪机构归集、定向归集/向市场公开归集)归集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原始持票人(委托人)与存托机构(受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商业汇票委托给存托机构;

3 存托机构将上述商业汇票纳入基础资产池,创设标准化票据(受益证券);

4)标准化票据认购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认购标准化票据,成为受益证券持有人(受益人)。

2. 破产隔离效果

如果标准化票据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则此类产品将直接获得《信托法》第16条规定的破产隔离效果,这与信贷资产证券化(CLO)、资产支持票据(ABN)存在相同之处。而对于供应链金融ABS而言,此类产品的破产隔离效果仅有《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作为支撑。由于《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仅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从效力层级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ABS的破产隔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 货币市场工具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4条的规定,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这意味着货币市场内的短期资金将有可能投资标准化票据,这将显著区别于供应链金融ABS。例如,《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发行效率的提升

根据前期标准化票据试点项目的经验,从发布创设公告、接收持票人的申报资料、锁定持票人申报的基础资产,到向票据市场参与者发布标准化票据申购公告,再到组织薄记建档、投资人申购,再到投资人完成缴款,标准化票据正式创设仅需要3日,发行效率创新高,有利于企业灵活融资安排,抓住发行窗口。

而供应链金融ABS操作周期往往较长,从项目启动到基础资产梳理,再到各中介报告出具以及相应的申报、封卷短则需要1~2月,长则需要5~6个月,取得交易所无异议函至正式设立一般也要几周时间。

可见就发行效率而言,标准化票据的效率提升相比供应链金融ABS是碾压性的。

(四)交易结构的简化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及前期标准化票据试点项目,我们梳理了标准化票据的交易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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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ABS的交易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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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可见,相较于供应链金融ABS需要引入保理公司、构建保理资产等繁复的交易结构,标准化票据中原始持票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存托机构/SPV即可,大大减少了交易环节,交易结构更为简单,交易各方的工作压力得到减轻,其中所涉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

(五)尽调工作的减轻

供应链金融ABS对于基础资产的尽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的形成、转让、保理融资合同的形成、证明、登记等等,尽调工作繁复,需要较大的人力及时间成本。

标准化票据直接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脱离基础法律关系,因此在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调的过程中,可以不用核查形成票据的基础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票据具有法定的格式,可以对其记载的信息予以信赖,这将较大地减轻尽调工作的压力。

同时,票交所作为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电子交易平台,具备票据报价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为标准化票据提供了强大的系统支持。

(六)流动性的提升

由于供应链金融ABS的基础资产风险较高,投资者认可度不够,导致其在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标准化票据产品的创设,打通了银行理财、信托、公募基金(包括货币基金)、资管计划等投资者投资票据的渠道,或进一步提升产品的流动性。

(七)投资者范围的扩大

根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符合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权类产品可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故标准化票据符合标准化债权产品的定义,从而打通了票据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壁垒,券商、基金、保险、资管等非银机构将积极介入,尤其货币基金、短债基金和现金管理类理财更有动力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市场容量有望扩大,交易行为、交易策略更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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