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研究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最新解读
2020-06-20 1980作者:杨成关、陈曦、刘静、颜羽
2019年7月5日,在进一步扩大金融行业开放、深化金融系统改革、加强金融监管的宏观背景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以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准入和股权管理事项进行了规定。 2020年6月12日,为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权监管,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及《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合称“《征求意见稿》”),就拟修改《股权规定》及《实施规定》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20年7月12日)。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如进行修改,将会对目前证券公司的股东结构、股权规范、证券公司变更股权等事宜产生较大影响。结合本所对多家证券公司的资本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本文旨在对《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进行总结评析,以分析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新动态及要求。 一、本次修订的背景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以及“关于《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修改说明”,本次修订的主要背景如下: 1、落实新《证券法》的需要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有所调整,具体为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取消了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资格审批。为此,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2、落实简政放权的需要 为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实施规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 综上,本次修订系顺应新《证券法》的要求对《股权规定》和《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同时,为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申报材料进行了简化。 二、《股权规定》拟修订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对《股权规定》主要进行如下修订: 一是修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定义。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解读:从整体看,控股股东标准没有变化,但扩大了主要股东的认定范围。现行《股权规定》中将股东分为四类,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而《征求意见稿》重新对定义整合修改,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三类: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即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控股股东,将需满足条件的股东范围作了调整。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此外,针对业务具有显著杠杆,且多项业务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即“综合类证券公司”),现行《股权规定》要求主要股东(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须满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等条件,《征求意见稿》仅对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提出该等要求,即相较现行《股权规定》,持股25%以上但并非第一大的股东无须为行业龙头。 解读:《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对持股25%以上但非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做了一定的降低,取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净资产要求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此外,如其投资综合类证券公司,亦不再要求此类股东为行业龙头。该等调整有利于证券公司引入持股比例较高的战略投资者。 就专业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而言,《征求意见稿》对其财务指标进行了放宽,取消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同时将净资产要求降低至5,000万元人民币;而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无实质性变化,仍须满足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将持股5%以上但低于25%的股东划入主要股东的范畴,实质提高了其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较《股权规定》外,还需要满足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等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于持股5%以下股东的条件整体无变化,主要是“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且“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主体不再扩大至股东所控制企业,相应放宽要求及简化操作,相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企业参股证券公司,可降低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有助于证券公司补充资本,提高行业估值水平。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 解读:为响应《证券法》修改而对监管审批事项进行了跟进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调整为:(1)设立;(2)变更主要股东;(3)变更实际控制人。不涉及前述审批事项的其他股本或股权变动均改为备案事项。 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 解读:首先,增加了禁止对赌的规定,即“不得签订在未来符合特定条件时,由证券公司向特定股东赎回股权或由特定股东转让、受让证券公司股权的协议,或者形成类似的实质上具有“对赌”性质的股权交易安排”。 其次,明确了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变更程序,将原本需要审批的事项转为备案,即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外,在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下,允许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超过50%,为特殊背景项下的非金融企业作为单一大股东预留空间。 《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三、《实施规定》拟修订内容 《征求意见稿》拟对《实施规定》主要进行如下修订: 一是修改新《证券法》取消的审批事项在《实施规定》中的相应表述。比如按照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审批与备案事项表述,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等。 二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 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5%以上股东提交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非此前规定的3年审计报告; 2) 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最近3年诚信证明文件调整为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含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工商、税务诚信合规查询文件等适当支撑文件),5%以下股东申报材料不再包括股东所控制企业最近3年诚信合规情况说明,该等材料仅需由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 3) 不再要求提供部分“证明文件”或调整为“说明文件”。包括:不再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人提供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的证明文件,提交相关说明即可;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调整为“符合规定的说明”;不再要求提供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文件,仅须提供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4) 仅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需提交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针对业务具有显著杠杆,且多项业务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的说明。持股25%以上但并非第一大的股东无需提交。 5) 明确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的,不再要求提交证券公司背景资料;证券公司无论增减注册资本(而非仅增资时)均需要提供验资报告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文件。 三是删除《实施规定》中现在已不适用的程序性过渡条款“按照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受理的非上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并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继续完成审核”。 《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四、结语 《股权规定》在不足一年后再次提出修改,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对部分条款的跟进调整,同时结合实际情形,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需要。从具体细则来看,证券公司股东准入门槛降低,便于补充资本金,股权结构进一步分散,另一方面适当放松监管要求,有助于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相信新规实施后,将有利于引导更多形式的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丰富证券公司股东结构,加速证券公司转型,形成行业差异化发展的新景象。 作者简介 颜羽 创始合伙人 yanyu@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外融资、境内融资、并购业务 刘静 高级合伙人 liujing@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外融资、境内融资、并购业务 杨成关 律师 yangchengguan@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外融资、境内融资、并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