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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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简析

2020-06-26 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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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年版)”),将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的缩减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最新配套文件,充分展示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和信心。


一、 政策背景


1. 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原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外商投资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是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 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决策部署

中国银保监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中国证监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可达100%;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可达100%。至此,寿险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外资股比全部放开,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负面清单》关于金融业相关限制的规定也相应的需要进行删除。


3. 实施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发布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展示了我国坚定不移支持经济全球化和跨国投资的决心,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对比解读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较2019版而言,进一步缩减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其中删除6条,2条合并为1条,修改了6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其中删除6条,2条合并为1条,修改了6条。


全国版负面清单与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同时公布,有点有面,既有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又体现了全面开放。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落实外资准入管理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解读: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在外商准入审核中的职责,强化外资准入管理。



二是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解读:外商投资构成较为复杂,为了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并考虑特殊情况,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增加了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过国务院最终批准可以豁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准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对特定外商投资(比如吸引外资的领域、VIE架构等)预留了空间。



三是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交通运输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规定,同时调整了民用机场条目的规定。

解读: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是为了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放开上述金融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此前,瑞银、野村东方、摩根大通、高盛高华、摩根华鑫等证券公司已相继由外资参股变成外资控股;6月18日,摩根大通期货成为首家全资控股期货公司。随着上述金融公司外资股比的进一步放开,越来越多的外资会参与到中国的金融市场中,激活中国金融市场,也给境内的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挑战。


目前除了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以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基础设施领域已全部放开外资限制。未来越来越多的外资会参与到中国境内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中。基础设施关乎民生,如何有效规范外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对相关管理机关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挑战。



四是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解读: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是为了符合此前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和最晚2022年取消乘用车股比限制的承诺。



五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调整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将“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调整为“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解读:《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投资的规定已不再符合实际情况,需相应的作出调整。



六是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解读:由于中国教育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允许外商投资职业教育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自贸试验区作为试点,放开上述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放开限制起到试行的作用。若试点成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外商在上述领域的投资将在全国范围内放开。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较2019版的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文附件。


三、 结语


2017年,我国首次提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17-2019年连续三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40项、37项。最新发布的2020年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


在新冠疫情对各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出台,每一个负面清单条目的取消或放宽都意味着一个更加开放的领域,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外开放承诺,向世界表明我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全面开放的发展方向,也将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坚定外资对中国扩大开放的信心,中国也通过开放引入新的活力。


附件:


(一) 《负面清单》(2020年版)具体修订内容

《负面清单》(2019年版)
《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1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8、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7、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9、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8、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9、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10、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12、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3、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11、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2、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13、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6、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14、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8、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9、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15、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6、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2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7、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22、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3、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4、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现第八部分)
25、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8、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6、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9、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27、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20、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现第九部分)
28、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9、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2、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30、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2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十一、教育(现第十部分)
3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24、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32、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25、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现第十一部分)
3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6、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三、文化、教育和娱乐业(现第十二部分)
34、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7、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35、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8、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36、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9、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3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30、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38、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1、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9、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32、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40、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33、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二) 《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年版)具体修订内容

《自贸区(负面清单)》(2019年版)
《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年版)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采矿业
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制造业
5、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6、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
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
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
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5、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
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
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
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7、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9、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10、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8、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9、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2、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
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10、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
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13、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4、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11、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5、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6、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12、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13、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18、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4、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19、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现第八部分)
22、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5、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23、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6、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24、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17、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现第九部分)
2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8、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6、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9、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20、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十一、教育(现第十部分)
28、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21、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29、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22、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现第十一部分)
30、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3、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三、文化、教育和娱乐业(现第十二部分)
3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4、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3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25、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33、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26、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3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2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35、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28、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36、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29、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37、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30、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END


作者简介


张汶   高级合伙人


zhangwen@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外融资、境内融资、国际业务



刘静   高级合伙人


liujing@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外融资、境内融资、并购业务


孙璞   律师


sunpu@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境外融资、境内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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