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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企业合规视角下的中国《出口管制法》解读

2020-10-21 3122

企业合规视角下的中国《出口管制法》解读.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历经三次审议,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部法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出口管制法》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建设,为出口管制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合规建设指明了方向。


本文将以企业在出口管制领域需要关注的合规关键点为切入口,对《出口管制法》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




一、《出口管制法》对企业合规建设的现实意义

 在合规体系建设中,目前很多企业重点关注的国际贸易和出口管制合规制度以美国出口管制法为主,但随着中国《出口管制法》的颁发,企业也要更多地关注中国出口管制规则。


《出口管制法》不仅强调对出口管制领域的监管,实质上也在强调企业自主的合规意识,激励企业建立完善出口管理领域的合规体系。《出口管制法》第5条明确了国家应当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第14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由此可见,《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经营者的内部合规制度的建立设定了明确的目标,鼓励企业内部有针对性地建立出口管制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制度,从而让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脚步更加坚实。


二、《出口管制法》的合规关注要点

 (一)出口管制物项

1.  《出口管制法》项下管制物项的范围

《出口管制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管制物项的范围比较广,其既包括目前列入出口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军品、核,还包括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同时,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也包括在内。在实践中,对可能属于管制物项范围的产品、技术或者服务等,企业应该准确识别这些潜在的合规风险点,完善日常筛查、交易审查和建立管控物项名单等合规管控环节。


2.  现行的出口管制清单及目录

《出口管制法》并未列举出口管制物项的清单。在《出口管制法》颁发之前,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以及核等多个领域制定了对应的出口管制清单,具体如下:


  • 两用物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 军品:《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 核:《核出口管理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 技术:《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 化学:《有关化学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 导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 生物:《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 一般货物:《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3.  临时管制与禁止出口

《出口管制法》第9条第2款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第10条进一步强调,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对于临时管制与禁止出口的规定,需要引起相关领域企业的关注。在某些特定形势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等利益,国家可能会对一些特殊产品,例如口罩、呼吸机、镭射电笔等产品或技术,采取临时管制或者禁止出口的措施。相关领域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动态,审查其出口产品是否被列入禁止出口或临时管制物项,必要时,也可向相关出口管制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二)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管控

《出口管制法》第13条第(六)项规定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在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该考虑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因素。此外,《出口管制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有可能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出口管制法》第17条、18条建立了管制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评估、核查制度,以及类似“黑名单”形式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管控名单,对于违反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因此,对出口物品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审查和追踪是企业在出口管制合规建设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企业需要及时更新和关注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管控名单,完善客户调查、客户建档、交易审查等管控环节,同时应建立最终目的地的跟踪机制,并在与交易对象的销售合同中加入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限制性条款。

(三)“再出口”与“视同出口”

关于受到《出口管制法》规制的出口行为,除了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相关物项的行为之外,“再出口”与“视同出口”也原则性地纳入《出口管制法》的适用范围中。


《出口管制法》提出了“再出口”概念,即第45条规定管制的环节不仅包括管制物项的出口,还包括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但是,《出口管制法》仅明确了“再出口”是出口形式之一,“再出口”所指的具体情形仍待明确。


商务部曾在出口管制法草案中对“再出口”规定了价值比例测试,即中国管制物项或含有中国管制物项价值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产品,从境外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的,也适用出口管制法的规定,但对具体比例及适用规则未作出安排。在之后的草案审议过程中,该条内容被删除,但仍保留了“再出口”是出口形式之一的规定。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未来可能颁发进一步的细化制度,值得持续关注。


此外,企业也需要关注“视同出口”的情形。《出口管制法》第2条规定,出口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情形。如企业雇佣外籍员工从事受管制技术的开发或研究,其应审慎评估该行为是否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视同出口”的规则。


(四)整体供应链管理

《出口管制法》第2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除了出口商之外,供应链上的其他服务机构也受到《出口管制法》的约束。因此,从事代理、货运、寄递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也应对其提供服务所涉及的客户、产品、服务、技术等是否涉嫌违反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进行主动询问和识别,从而避免违反《出口管制法》的风险。


(五)法律责任

《出口管制法》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出口管制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以及五年内不再受理被处罚的出口经营者的出口许可申请,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此外,《出口管制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语

《出口管制法》的出台提高了中国企业在出口管制方面的合规标准,也对企业建设内部合规制度提供了方向性的规范与指引,鼓励企业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制度。


加强合规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嘉源协助很多客户建设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形成从风险识别到合规审查(嵌入业务流程)、合规监督、合规报告及应对、违规问责,再到合规考核年度评估、外部合规评测的一系列合规运行机制,从而帮助企业能够有效识别、评估、监测违规风险,主动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嘉源也将持续关注《出口管制法》的相关动态,协助客户识别出口管制方面的合规红线,完善出口管制方面的合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END


嘉源国际业务线已建立了覆盖全球的、跨地域的、多维度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网络,以“十国十一地”(包括中国大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士和香港)和“一带一路”网络为核心,与各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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