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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浅谈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及司法实践现状

2020-12-07 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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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预重整程序因其在挽救危机企业手段中兼具灵活性与效率的特点,在近年来成功的破产重整案件中频繁出现在众人视野。但因预重整程序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成功的预重整往往是多方面积极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法院、地方政府部门、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共担风险的默契显得尤为重要。成功的案例当然值得宣传,但对失败案例的观察更能揭露出预重整程序的法律风险。


一、破产预重整概念及其意义

破产预重整,是指为了提高重整的成功率、降低成本,在进入法定破产重整程序前,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通过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草案发生效力的企业拯救机制[i]。


深陷债务危机的债务人采用自行债务重组方式很难一次性解决所有债务,但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又会受到时间和程序上的限制。《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受理破产重整后6-9个月内完成债权审核、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同时找到合适的重整投资方并且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时间将非常紧迫。而通过预重整程序,可以把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前置,待重整方案基本形成,投资人、债权人各方基本达成一致后,再进入正式破产重整程序,极大的提供了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预重整程序既可以利用法定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势一次性解决债务危机,同时又争取到了与投资人和债权人谈判的空间,在破产重整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债务和资产规模庞大的企业破产重整,其作用尤为重要。


二、我国破产预重整的制度现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破产预重整并未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涉及类似破产预重整的概念及条款。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中,个别条款提及了破产预重整相关的概念。而在地方层面,因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实践需要,十余个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破产预重整的指导意见或者会议纪要。


(一) 最高院发布相关审判指导性文件中关于预重整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破产重整部分第22点提及“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该条文中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即类似于预重整。但该条文只是对实践中采取预重整方式的鼓励,并没有实质性的审判指导条款。


《九民纪要》第115条【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中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该条款明确了重整申请前的协议与重整计划的效力衔接问题,解决预重整方案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续问题,对预重整程序给予了实质性的支持。


(二)地方法院关于预重整相关审判指导性规定

截至目前,已经有11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预重整的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影响力较大的有温州中院、北京一中院、南京中院、深圳中院、成都中院、宿迁中院、广州中院、厦门中院、淄博中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工作规范或工作指引。在这九个文件中,对预重整中的管理人选任、程序启动方式、期间、信息披露、费用负担、与重整程序的衔接、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效力、保障措施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或者指引。上述九市的相关指导性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1、关于预重整费用的支付。广州、深圳、南京、宿迁、淄博的规定均为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预重整费用,未及时支付的,在重整程序中列入破产费用。北京则规定先由管理人与预重整参与人协商,协商不成则为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但如管理人聘请第三方的费用承担方式协商不成的,由管理人自行负担。温州、成都、厦门没有对预重整费用做专门的规定,成都的指引中提及“债务人的相关费用支出应遵循控制成本、必要性及有利于债务人财产价值保值、增值原则,在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列入破产费用。费用支出范围不得涉及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淄博中院还规定了预重整期间取得的融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规定清偿,这将能够解决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性资金需求问题。


2、关于预重整方案的效力。成都中院规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管理人可以以预重整期间达成的充足方案为依据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但未明确效力问题。其他八地均规定与重整期间同意与重整方案的表决效力或是各方达成的协议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但前提是,预重整计划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基本一致,或者其修改未实质影响到债权人、出资人利益。


3、关于预重整期间停止偿债。除厦门、温州未规定外,其他七地均规定预重整期间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维持其继续经营所必要的支出除外。北京、广州、深圳、宿迁、淄博四地还规定如必要,可对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响预重整程序。


4、在中止执行方面,广州、深圳、宿迁、淄博规定了可以由合议庭或者临时管理人通知已知的执行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或保全措施。温州则规定由法院或地方政府协调暂缓可能影响债务人重整的执行案件。北京的规则对中止执行给予了明确否定。成都的规则要求执行法院不仅要中止执行,还应当中止保全措施。厦门的规则中未对预重整期间是否需要中止执行问题作出指引。


三、破产预重整的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适合预重整的债务人

1、具有重整价值。债务人有有价值的资产和盈利能力,且较破产清算而言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地方经济更有价值的。


2、债务人企业涉及的债权人较多,已形成大量诉讼、执行案件但其资产执行难度较大的。即在预重整阶段,债务人及临时管理人有充足的时间梳理债权债务,与投资人、债权人进行协商,无需担心主要资产短期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债务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力,能够取得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法院对预重整程序的支持,并获得一定保障条件。


(二)预重整对债务人的作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理论,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所有者权益归零。如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程序,则债务人股东即丧失对债务人的控制权,股东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位为最末位,如实际可供清偿资产小于负债的,重整计划中也很大可能直接将所有权益调整为零。因此如债务人为经营多年并仅因客观原因陷入债务危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很难有决心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相比之下,预重整作为正式进入破产重整前的程序,其对债务人的作用在于:


1、因债务人最终将进入破产重整,预重整期间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预期,争取更多与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方案的时间和空间。


2、与意向投资人充分沟通,寻求最佳的重整方案,提高重整成功率。


3、预重整阶段,债务人股东并未实际丧失公司的控制权,主导预重整的仍是债务人本身。利用该主导权,可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协商在最终的重整计划中保留一部分出资人权益,共享重整成果。


(三)预重整对债权人的作用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最终的清偿方案将无可避免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在预重整期间,对债务人有较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充分参与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谈判,在合理范围内为自身争取最大的权益,减少损失。一般情况下,破产重整成功的债权清偿率将较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率大大提高,对于债权占比较小债权人来说,如预重整能够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也不失为减少损失的最佳方案。


(四)预重整对于重整投资人的作用

1、能够有更长的时间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合理把握或规避拟收购资产中存在的风险。


2、在并非完全公开的预重整程序中,提前锁定唯一投资人的身份,免去了在破产重整中公开程序中公开遴选战略投资人时面临的竞争。


3、预重整中锁定投资人身份后,可以参与到重整计划的制定中去,争取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收购资产的控制权。


(五)预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预重整程序在不少成功的破产重整案件起到了巨大作用。即便在地方法院没有明确出台预重整指导规范的情况下,也存在很多成功的预重整案例。如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重庆市江津区珠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案、北京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案、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案等。


以重庆市江津区珠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案(下称“珠峰案”)[ii]为例。珠峰案中,债务人和管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展了预重整工作,在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法院正式受理了6家关联公司的破产重整。通过对公开案例的检索,珠峰案债务人在进入正式破产重整程序之前仅存在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案件信息,未发现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有中止执行等问题与债权人产生诉讼案件信息。珠峰案预重整时间较短,而且大部分执行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基本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以或者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况。在预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方面,预重整债权人会议以大比例同意表决通过了预重整计划草案,并选举了债权人代表处理破产重整事务,包括代表行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权。在法院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后,管理人根据预重整计划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以债权人代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珠峰案很好的发挥了预重整程序的优势,使得预重整成果能够在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后得以延续。


四、预重整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风险

抛开与预重整相关的地方指引类文件,预重整程序的地位等同于庭外重组程序。预重整成果需要借助破产重整程序进行确认才能使其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在《九民纪要》颁布之前,在没有上述7地中院发布的预重整相关文件支持下,预重整阶段债务人融资、预重整期间费用承担、中止执行、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预重整计划表决意见的效力延伸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一)国内预重整程序存在的主要风险

由于预重整程序是非法定程序,缺少类似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定保护措施,因此带来一系列风险:


1、预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风险

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保证债权清偿的公平性,《企业破产法》中设置了一系列破产保护措施。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停止所有对受理日前债务的清偿行为、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中止执行程序。这些措施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企业破产法》中又对重整程序设定了期限,以免企业打着破产重整的幌子,长时间以优势地位在市场中运营。


预重整程序由于不是破产重整程序,在没有相关预重整制度规则指引给与保护时,债务人或其临时管理人不能要求法院中止对企业的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得知债务人打算实施预重整且预计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清偿率较低的,为避免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的债权的清偿率大大降低、债务人还将享有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权等情形,很可能会立即启动对债务人的追偿措施。通过案例检索也可以发现,能够检索到的大部分案件是有关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拟中止、暂缓债权人对其执行程序的案件。几个典型案例及其法院观点如下:


(1)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朱献福保证合同纠纷案中[iii],广东省高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提到,“众品食业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众品食品公司预重整管理人提交的材料显示,法院并未正式裁定受理众品食业公司、众品食品公司的破产申请,目前只是预重整阶段,其申请(预重整管理人称众品食业公司、众品食品公司先行进行预重整,要求中止审理)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众品食业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众品食品公司预重整管理人该申请不予采纳。”


(2)在高元鹏、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iv]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提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万川公司、万国公司以其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预重整程序系政府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范畴,不属于司法诉讼程序,万川公司、万国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在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v]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已经受理了于中缘公司的破产申请,让中缘公司在法定破产清算程序下进行预重整。因此法院认为,中缘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上述支付(个别清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以上三个案例中,众品食业公司是债务人自行开展预重整工作的,万川公司、万国公司是在行政管理部门主持下开展的预重整工作,而江苏中缘植物光照股份有限公司是在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下开展的预重整工作。严格意义来讲,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寻找重整机会,并非通常意义上理解的预重整程序。在可以检索到的其他案例中,能够在法院进行以“破申”“预”字号立案的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参与执行异议、个别清偿撤销等纠纷中会稍占优势。


2、决策僵局风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决策机构为债权人会议。在目前可查询到的的预重整成功案例中,基本都有“预重整计划获得了多数债权人的同意”的表述,即预重整程序一般参照重整程序,将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因预重整并非法定重整程序,进入预重整程序也不必然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等有比较严格监管体系的债权人将很难对没有进破产程序的债权按照破产债权的处理方式进行划分。金融机构债权人享有债权的金额通常还非常巨大,在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资产处置、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具有相当大的话语权。重整草案中管理人一般对不同债权清偿比例进行区分,小额债权的清偿比例一般高于大额普通债权,对大额债权人的利益有一定损害。在预重整的意向投资人基本确定以后,制定债权清偿方案并说服大额债权人同意较为不利债权清偿比例,将成为预重整工作的重头戏。在此情况下,没有了法定破产重整规则的约束,可能会产生以下几种协商决策僵局情况:


(1)主要金融债权人因没有足够依据将其金融债权在内部调整为坏账级别,没有相应破产债权处理流程支持,很难对没有进程序前的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2)大额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临时管理人以及投资人重点谈判的对象,在非法定的预重整程序中,可能会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对债务人提出更符合其利益的要求。那么很可能最终与主要债权人达成一直的清偿方案不能满足《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公平清偿的要求或无法取得基数较大的小额债权人的认可,最终导致重整方案无法被法院确认。


(3)大额债权人和取得主要资产担保权利的担保债权人还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与债务人、投资人进行僵持,更有甚者可能阻挠预重整程序进行。


3、反言风险

预重整中,预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但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债权人会议还将对根据通过预重整计划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表决。现在《九民纪要》以及个别城市的审判规则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上述规定已经可以基本保证预重整期间成果的延续性。但如果在预重整中提出方案的时间与重整计划正式表决的时间中存在较大的时间差,且期间发生了可能导致决策变更的事实情况的变化,预重整中的表决意见就不能被延续使用,需要重新在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出现两次表决结果差距较大,即有可能直接导致破产重整失败,致使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4、持续经营风险

在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二重集团”)预重整案中可以看到,二重集团在国务院国资委、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强支持下,仍然花费了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对重组方案进行谈判。如果换做是债务规模较大较复杂,但仅在地方和区域有一定影响力,得不到政府部门支持或者相关机构的支持的债务人,所需要花费在与各方谈判、沟通的时间精力将更大。


而对于还在生产经营的债务人来说,需要考虑进行债务重组或者破产重整的时候,可能已经处在资金链断裂、欠薪、马上面临停产停业的状态了。谈判时间过长,同时在此期间还不能适用重整程序中停止计息、中止执行等的保护政策,还面临职工安置、欠薪等的维稳压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很有可能在此期间放弃预重整,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如预重整时间过长,债务人还可能因停产停工、管理团队及职工流失等因素丧失重整价值。


(二)预重整失败的几种情形

从九个中院颁布的预重整政策文件以及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可以推断,预重整程序很多时候并非一个完全公开的程序,且预重整的其中一项很重要的目的是识别重整价值。在预重整阶段,有可能发生预重整终止或失败的几种情况为:


1、发现债务人无重整价值,债务人走向破产清算;


2、预重整阶段,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无法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僵局。债务人终止预重整程序并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预重整方案的提交并非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必要条件);


3、法院的执行程序可能导致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主要资产流失,导致债务人为保护其重整价值提前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以取得破产程序中的保护性权利;


4、预重整阶段与重整阶段方案或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两次方案表决结果不一致,预重整实质性成果未得到延续。


笔者认为,预重整成果在破产重整中的有效延续的问题在《九民纪要》中得到解决后,因其他因素导致预重整或庭外债务重组失败的,也是自然淘汰的结果。在已经颁布的预重整政策文件中,也无法完全解决债务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存在的各项问题。政策文件中的对预重整程序的时间限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预重整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条件的限制,反而有可能影响到预重整阶段的灵活性。因此,在评估债务人是否选择预重整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前,债务人或利益相关人需综合考虑在当地有无政策支持、债务人实际情况等因素。


结语

破产预重整对促使重整成功具有重要作用,但因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制,导致在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风险和障碍。破产预重整本质上属于庭外重组的程序,其形成的预重整方案需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地方法院通过出台预重整相关指导政策以提高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无可非议,但是设置具有强制力的规定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避免给予债务人过多的保护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况。笔者支持相关政策对预重整期间的如费用性质、重整方案效力等在受理破产之后的处理方案作出指引,但不应鼓励将债务人在破产清算、重整期间享受的保护政策过多的延伸至预重整程序。


[i]《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研究——制度改进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188页。

[ii]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6破8、9、10、11、12、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iii]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

[iv]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2018)浙0302民初10240号《民事判决书》

[v]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张婷,胡利玲.与重组制度理论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19.

[2]李曙光,郑志斌.破产与并购 第一辑[M].法律出版社.2020.

[3] 温州中院、北京一中院、南京中院、深圳中院、成都中院、宿迁中院、淄博中院发布的预重整相关政策文件。


END


作者简介


黄亮平   合伙人


huangliangping@jiayu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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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破产重组、境内融资



苗雨荔   律师


miaoyuli@jiayu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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