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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2014-09-15 5286

201448日,国家发改委颁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简称“发改委《办法》”),自201458日生效。201496日,商务部颁发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2014年商务部《办法》”),自2014106日生效。本文拟简要介绍在上述新规定项下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需履行的政府审批程序。

1.       发改委《办法》

       根据发改委《办法》,发改委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制度。

对于中方投资额为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除此之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其中:(1)中央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国家发改委备案,(2)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国家发改委备案,(3)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在省级发改委备案。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14年商务部《办法》,取得包括发改委在内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不再作为商务部境外投资审批的申请材料及前提要求之一,因此,根据对该项规定的一般理解,商务部审批和发改委审批可以同时进行。而依据2014年商务部《办法》实施之前的原规定,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是商务部审批的前置条件。

2.       2014年商务部《办法》的主要内容

       与商务部在2009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2009年商务部《办法》”)相比,2014年商务部《办法》在审批方式上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例外情形除外),改变了2009年商务部《办法》中规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需取得核准的单一模式。2009年商务部《办法》与2014年商务部《办法》的主要规定的比较如下:

事项

2009年商务部《办法》

2014年商务部《办法》

需取得核准的境外投资

所有境外投资均需取得核准。

仅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需取得核准。

需进行备案的境外投资

无。

除需取得核准的境外投资外,其他境外投资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禁止境外投资的情形

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关系;违反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管理权限

由商务部核准的投资:以下类型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最终报送商务部核准)(以下简称“商务部核准类投资”):

-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      涉及多国或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由地方商务部门核准的投资:以下类型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类投资”):

-      地方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其他境外投资:对于以上两类情形以外的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以下简称“其他类型投资”)。

核准

全部由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备案

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

商务部核准类投资和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类投资的申请材料如下:

-      申请书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

-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适用于并购类投资);

-      其他文件。

对于其他类投资,申请单位需在网上填写并打印申请表。

核准

核准类项目的申请材料如下:

-      申请书;

-      《境外投资申请表》;

-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      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备案

备案类项目的申请材料如下:

-      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间

商务部核准类投资的审批时间: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类投资:省级商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其他类型投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核准

中央企业提交的核准申请: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核准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备案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综上所述,2014年商务部《办法》和发改委《办法》简化了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履行的政府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限,在监管层面为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了进一步便利。


       我们将持续关注2014年商务部《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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