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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补偿最新政策及分析(简化版)

2014-10-27 6788

一、相关最新规定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

       第十五条第(8)项: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二、若干要点分析

(一)要求进行盈利补偿的规范目的及最新变化

       对于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要求交易对方必须与上市公司签订明确可行的盈利补偿协议,其规范目的在于抑制过高评估,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确保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上述强制性要求在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的交易模式下较为合理,有其积极作用,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交易模式,则限制了被收购资产的市场化定价,并且由于注入资产需在3年内保持原有状态并单独核算,不利于上市公司在并购后开展业务整合。

       中国证监会于2014102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取消了上市公司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相关盈利补偿要求。取消这种交易模式下盈利补偿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实际操作中不会出现盈利补偿的安排,由于这种交易模式市场化博弈程度较高,尤其是部分轻资产行业的评估增值率较高,为了满足投资者对注资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期,保证重组方案被中小投资者认可和接受,交易双方需要结合项目情况制定更具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安排及估值调整机制。

(二)要求必须进行盈利补偿安排的情形

       对于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且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1、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整体上市的关联交易情形);

       2、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同时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借壳上市情形)。

(三)补偿期限和股份锁定期的关系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价过高的或者特殊类型的标的资产(如采矿权),监管机构在审核时存在要求延长业绩补偿期限的案例。

       在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的情形下,交易对方通过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的股份是否需要强制锁定36个月,现行规定并无明确要求。案例操作实践而言,承担补偿义务主体持股的解锁安排应当考虑其承担的补偿义务,确保补偿责任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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