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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和2013年版的变更对比

2014-11-24 5657

2014111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样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目录(2014年本)》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对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样本)》,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的为15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为23项,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进一步减少40%。此外,《目录(2014年本)》还进一步理清了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限制、环保政策等行政约束之间的关系。下面就《目录(2014年本)》的修改情况做简要介绍(变更对照表请见本文附件)。

一、     缩减核准范围,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目录(2014年本)》)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进一步放开了投资。主要项目包括:钢铁、有色金属、水泥、化肥、造船设施、城市供水、其他城建项目(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核准或备案)、船舶设施、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商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境外投资事项等15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由于同时受到《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的约束,实际上导致几乎不能通过备案投资新项目。


二、     下放核准权限

《目录(2014年本)》)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核准权限,将23类项目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下放至省级或地方政府。涉及下放核准权限的领域主要有: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炼油、公路、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石化、化工、通用飞机和直升飞机制造项目、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等23项。这些项目的权限下放到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实现了结构性的核准权下放和投资流程简化。


对于仍由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部分项目,明确规定了向国务院备案的程序。


对于核准权限下放的项目,根据《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仍然应该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因此实际上并未实质性的放松对投资的管理。例如,《目录(2014年本)》将火电、热电等电力项目核准权下放至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但同时要求省级或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实质上是理顺了国家规定和地方执行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控制规划,地方在规划的额度内自行核准项目投资。与之前由中央核准相比,《目录(2014年本)》仅是改变了原有的核准政府层次,而并未在总量上放开投资限制。


三、     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进一步放权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从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改为商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降低了外商投资的准入门槛。外商投资项目根据数额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核准权限,进一步放宽了地方核准权限。对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对我国经济发展引进来走出去无疑是一利好消息。


四、    完善监管方式

《目录(2014年本)》还强化了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重心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其中,重点强调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现了国家经济发展中绿色GDP的理念。

五、     部分项目核准更加严格

对于水库、水电站项目中影响较大,涉及重大移民问题的项目,不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而应当报国务院核准,进一步体现了对部分投资的管控,以及对生态环境以及民生问题的审慎关注。



附:变更对照表

行业领域

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农业水利

水库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增:库容在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能源

水电站

1.主要河流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2.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1.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机总容量50万千瓦以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跨界、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机总容量300万千瓦以上,由国务院核准

3.其余: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核准

火电站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其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

1.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电网工程

1.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1.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煤矿

(原规定略)

新增: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以上的项目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1、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在300万吨以上的报国务院备案

2.其余:省级政府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原规定略)

新增: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原规定略)

新增: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炼油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交通运输

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1.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2.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1.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

2.其余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1.跨境、跨10万吨级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上述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铁路网中的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其余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

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

1.在沿海(含长江南极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

1. .在沿海(含长江南极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在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

1.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余由地方政府核准。

1.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余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

1.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2.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1.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2.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1. 已查明资源储量在5000万吨及以上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1.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

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删除

有色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删除

石化

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

1. 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1.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肥

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删除

水泥

由省级政府核准

删除

船舶

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删除

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干线支线飞机、6/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6/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无变化

城市供水

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删除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由地方政府核准

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删除

外商投资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4.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4.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境外投资


1.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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