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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几个主要投资地的法律框架概述(四)——非洲

2014-12-15 7719


随着非洲国家政治趋向稳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兴业。涉及的领域包括建筑、制造、采矿、电信、农业等诸多领域,项目遍及50多个国家。由于非洲各国国情千差万别,投资环境、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本文拟对投资非洲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以及通过设立平台公司进行对非投资的优势进行介绍,并以南非为例具体说明非洲国家的外商投资法律框架。


一、非洲投资面临的法律环境


总体而言,非洲各国的投资环境相对复杂,某些非洲国家(如南非)的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法律制度较为完备,而某些非洲国家的政局较为不稳定,基础设施也相对落后。因此,在开展投资获得前,投资者应当对投资目的国进行尽可能全面的了解,从而判断当地政局是否稳定、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是否可以找到当地的专家(如律师、会计师)以及是否可获得投资项目所需的融资,等等。


(一)法律体系和外汇管制


非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对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商业形式时应予以注意。在非洲的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组织形式包括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在非洲的普通法系国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与封闭型公司(Privatecompany)、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海外公司。除了传统的商业形式之外,近年来非洲各国的立法逐渐采纳了公私合作安排的商业组织形式。在许多非洲大陆法系国家,公私合作安排由行政法进行调整。目前已有贝宁、喀麦隆、摩洛哥、塞内加尔、突尼斯等国家制定了公私合作安排法律。


除商业组织形式外,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时应注意非洲的外汇管理制度。非洲政府普遍实行外汇管制。某些非洲国家(如南非)的外汇管制仅针对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而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则不受外汇管制。但另一些非洲国家(如安哥拉)对资本项目项下和部分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均进行外汇管制。此外,非洲国家基本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其在本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但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对所投资企业当地债务的限额规定、单次外汇购汇额度限制等。为规避这些限制,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投资平台进行投资。下文将对此做详细介绍。


(二)区域性公约


除了国内法律,非洲国家还签订了诸多区域性公约。如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ECCAS)、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条约(ECOWAS)、西非经济货币共同体(WAEMU)、非洲统一商法组织(OHADA)等。


   以非洲统一商法组织为例,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创始人Kéba Mbaye说:“OHADA是由非洲自己规划并建立的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及经济增长的法律工具。”该组织旨在健全并改进成员国的法律制度,以达到为商业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的目的。目前OHADA共有16个成员国,并于2014年颁布了在成员国内直接生效并具有强制力的统一公司法典。根据该统一公司法典,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包括合股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利益集团。由于该公司法典可在成员国内强制执行,因此投资者在前往OHADA成员国开展投资活动时,不仅应遵守国内法,还应遵守该统一公司法典。


   此外,根据该公约还设立了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 (CCJA) 。应成员国的要求,该法院可对条约和统一公司法典进行解释。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CCJA是在非洲最佳的仲裁机构。


二、通过在毛里求斯设立投资平台投资非洲大陆


   许多投资者在投资非洲大陆时会选择通过设立在毛里求斯的公司来进行间接投资。通过这种投资方式可以使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以下对此做详细介绍。


(一)投资毛里求斯的优势


   毛里求斯是位于非洲东部一岛国,距非洲大陆2200公里,人口超过130万。法律制度为法国拿破仑法典和英国法律混合制度,上诉法院是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目前,毛里求斯由于其特殊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欢迎。


1.税收优势


   目前毛里求斯已与4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其中19个为非洲国家(包括博茨瓦纳,加蓬,莱索托,埃及,马达加斯加,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卢旺达,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斯威士兰,突尼斯,乌干达,津巴布韦,赞比亚,肯尼亚,刚果(布))。


   毛里求斯为低税司法管辖区,全国统一税率为15%。没有净值/财富税、资本税、印花税、股本转让税,并允许企业亏损在五个纳税年内结转。除了国内税率较低外,毛里求斯拥有外国税收抵免系统。毛里求斯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议,从而提升了通过毛里求斯进行对外投资的吸引力。根据和毛里求斯签订的税收条例,毛里求斯公司仅需缴纳非常低廉的预扣税(通常在1%-15%之间)。此外,非洲大陆的资本增值税通常在30%-35%之间,而根据和毛里求斯签订的税收条约,企业可以在资本增值税上节省35%的支出。


2.其他优势


截至目前,毛里求斯已与4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贸易促进和保护协定(其中20个为非洲国家)。此类协定可以保障投资者自由汇出投资资本和回报并保证其产业免遭国家征用。此外,根据这些协定,因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按最惠国待遇进行补偿。


毛里求斯拥有良好的商业环境并在国际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记录。其相对稳定的政治和社会、良好的司法环境、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均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可靠保障。


毛里求斯的经济较为多元化,并且近年发展强劲。银行业和金融业发展较为成熟,投资者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金融服务。此外,毛里求斯还拥有成熟的自由港、熟练的技术人才队伍、符合国际标准的基础设施。这些因素都促使更多投资者投资毛里求斯。


(二)商业实体形式


   毛里求斯的商业组织实体形态可分为环球业务一类执照公司(Global Business LicenseCategory 1, GBL1)和环球业务二类执照公司(Global Business License Category 2,GBL2)。投资者可利用毛里求斯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投资非洲,享有最优惠的租税减免。


1. 境外公司 (GBL1)


GBL1类似于离岸公司,其运用非常广泛、灵活,并且可以从公开市场获取资金。设立该类公司的要求包括:至少有两名在毛里求斯居住的董事、一名当地的公司秘书、主要银行账户应在毛里求斯银行、账簿和记录以及办公注册地均在毛里求斯、公司会议必须在毛里求斯举行。


GBL1的优惠条件包括:


-    属纳税居民,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    更新税务登记证的行政费用仅为200美元;

-    没有股息预提税;

-    没有资本增值税;

-    如果股东为非毛里求斯居民,则不需缴纳利息税;

-    营业税税率为15%,但外国税收间接抵免可达80%,实际最高税率仅为3%

-    公司也可申请到最优惠的实际税率0%的直接税和预扣税。


2. 环球业务二类执照公司 (GBL2)


根据毛里求斯的国际商业公司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Development ACT 2001)GBL2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国际法人身份。在当地注册后的国际商业公司(GBL2)的境外所得免税,并且公司股利无需扣缴预提税。


GBL2无常驻毛里求斯的董事,设立者仅需在毛里求斯指定代理人并设立办事处。


GBL2的特点如下:


-    董事可以由企业来担任;

-    无需在毛里求斯缴税;

-    具有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公司的类式功能;

-    注册可在48小时内完成;

-    严格的商业隐私和保密;

-    通常可进行交易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    需编制财务概要并提交金融管理委员会;

-    商业活动面临限制,例如不可提供金融服务。


三、投资南非


南非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非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是非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中南两国自1998年建交以来,经贸关系得到快速发展。目前,中国为南非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是南非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随着南非在非洲火车头地位的确立,进入南非市场将为我国企业走向整个非洲市场开辟广阔的前景。中国企业投资南非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投资准入及投资方式


   南非政府原则上对外商投资没有行业准入限制,但对个别行业有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具体限制包括:外资从事商业广播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超过20%的股权;外资经营航空服务领域时不得持有超过25%的股权(但交通部可给予豁免);外资在南非设立银行的分支机构需取得银行登记部的许可。此外,对于某些其他行业,如电信、保险、国防、采矿等,也存在所有权或控制权的限制,或需取得专门授权。


  外资进入南非可选择的投资方式可分为新设(绿地投资)和收购。


1. 新设


   外国投资者投资南非时经常采用的投资形式为设立新的商业实体。可设立的商业实体包括: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公众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or publiclimited liability profit company)、外国公司(External company)(即分公司)、合伙(Partnership)、商业信托(Tradingtrust)、自营(Sole trader)、合作社(Co-operatives)。投资者需向登记机构(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IPC)进行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预留公司名称、提交相关表格和文件(例如章程、设立通告)、缴纳规定的费用。通常新设商业实体的时间为23周,甚至更长。因此实践中投资者经常通过购买壳公司的方式进行绿地投资。


  在所有商业实体中,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为简易的商业实体。该类公司无最低股本和最高股本的限制,可以仅设立1名董事,且该名董事无需为南非居民。而且由于公司面临的监管要求较少(例如,无需任命公司秘书,无需召开年度大会,无需任命审计师),因此非常适合外国投资者。若投资者是以分公司的商业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则在分公司于南非境内首次开展业务后的20个工作日内,总公司需向CIPC进行登记。


2. 收购


   收购现有公司,特别是收购壳公司,可以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在南非收购公司股权时会涉及以下全部或部分流程:签署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协议等文件、南非储备银行外汇审批(境外股东之间转让无需审批)、反垄断审查、并购监管等审批手续。对于政府监管的具体审批事项及流程将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


(二)政府监管——反垄断审查、并购监管及外汇管制


1.反垄断审查


   南非的反垄断主管机关为南非竞争委员会(South Africa'sCompetition Commission)。该委员会要求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主动向其申报交易。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需进行反垄断申报:竞争委员会具有管辖权(即,在南非境内发生的并购,或对南非产生影响的并购);相关交易构成并购(即,通过收购或新设的方式取得控制权);达到或超过法定的反垄断审查触发条件(区分大型、中型、小型并购,如下表):


说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营业额或资产价值均指集团层面(即包括关联方)的合并营业额或合并资产价值,并且均为南非境内的营业额或合并资产价值。


对于上表中的大、中型并购,投资者应在交易实施前申报并获批,对于小型并购,通常无需申报,但特定情况下竞争委员会有权要求申报。在投资者申报交易后,竞争委员会将对该交易进行审查。从审查时限来看,南非对大型并购无法定期限限制,对中型收购或类似规模的交易的审查期限为35个月。


若某项交易满足了上述主动申报条件,但投资者没有向竞争委员会申报的,竞争委员会有权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如处以相应的罚款、要求并购方出售其收购的股份或资产、宣布并购协议无效等。


2.并购监管


南非政府对并购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在南非负责并购监管的政府机构为竞争委员会下属的并购部门 (The Mergers andAcquisitions Division)。在具体操作中,并购监管的适用对象涉及公众公司、国有公司、私人公司等各种类型的公司。当这些公司的章程中说明其交易需受并购部门的监管,或其10%或以上的股份在过去24个月内发生过转让时,并购部门将对交易进行审查。但某些并购交易也可以申请豁免审查,例如,过去24个月内发生的股份转让系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或并购不涉及小股东的利益。


3.外汇管制


总的来说,南非对外汇监管涉及较多方面。涉及转股时,外国投资者购买壳公司或当地公司并获得股权凭证(Share Certificate)后,应向南非储备银行提交申请,请其在股权凭证上盖章确认非居民(Nonresident)的身份。涉及分红时,如果相应股份已经被标注为“非居民”,企业在向非南非居民支付股息时不需要取得中央储备银行的批准。涉及版税、许可费和专利使用费时,向非南非居民汇出管理费、服务费,要得到中央储备银行的批准,费用一般应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涉及向南非居民提供贷款时,必须经中央储备银行事先批准,境外股东贷款利率一般不允许超过当地银行透支利率,其他境外主体贷款利率一般不允许超过当地银行基准利率加3%


   此外,股权转让也涉及的外汇管制。当交易各方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后,应将该协议提交南非储备银行或其授权的当地银行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境外收购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非公司的股份以及股权转让价款公平合理。对于转让价款是否公平合理,监管者通常会从目标公司审计师处获得确认函,表明其认为股权转让价格公平合理。经审查批准后,南非储备银行将在股权收购协议上盖章。该项审批通常需要几周,因外汇审批可与反垄断申报同时启动,所以可以缩短时间。但是,如果出让方和收购方均为南非境外实体,则股权转让不受限于外汇管制。

 

(三)黑人经济振兴法案


   受历史因素的影响,以白人为首的种族主义在南非持续长达80余年。1994年非国大(ANC)上台执政后,结束了南非长达38年的殖民统治和46年的种族隔离历史,并提出通过实施“黑人经济振兴”政策(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即BEE政策。200311月南非议会通过了《全面提高黑人经济实力法案》(Broad-Based Black EconomicEmpowerment Act, B-BBEE),通过具体的指标用以评价企业在促进黑人经济振兴方面的表现。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B-BBEE对投资者的影响显而易见。不仅政府、监管机构、类政府机构和公共采购中,供应商需要达到一定的B-BBEE评级,而且政府在发放许可、减免或者其他授权时,必须参考企业的B-BBEE评级。此外,很多企业倾向于与具有一定B-BBEE评级的企业进行交易,以提高他们自身的B-BBEE级别。


B-BBEE评级对于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等诸多方面规定了特定要求。如在股权方面,黑人持股比例应超过25%,通常在26%-30%左右(部分行业要求较高,比如通信服务行业,应达到30%以上)。再如管理层结构方面,黑人管理人员应达到最低数额要求。企业对员工技能发展(比如为黑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所投入的支出),企业及供应商采购(例如从其他具有B-BBEE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的数量)等方面都有相关要求。


但是,如下表所示,一些特定类型的企业可以豁免B-BBEE评级。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满足B-BBEE评级要求:一是收购已有B-BBEE评分的公司,二是找到符合B-BBEE要求的当地投资者共同进行投资,此外,还可以设立以黑人雇员作为受益人或可以使黑人受益(比如为了当地黑人儿童的教育)的慈善信托,由信托持有相应比例(比如26%)股权。


   总之,中国企业投资非洲,应当提前研究当地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吃透类似B-BBEE法案的各项细则,了解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相关案例。若需要寻求合作,则应对待合作伙伴的挑选要慎之又慎,要尽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作为合作人,避免在未来合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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