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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2015-03-09 10548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213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5]13号,以下合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通知》将于201561日起实施,其涉及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

《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同时,外汇局仍保留了部分事项的登记权限,包括:(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单个项目超过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外汇登记;(2)境内上市公司的外方股东因减持股份申请汇出减持所得的外汇登记;(3)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累计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外汇登记;(4)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需要由居民个人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在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6)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二、简化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

《通知》取消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并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具体而言,在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资本金时,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提交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银行将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三、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

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汇综发[2013]80号)的规定,境内投资主体控制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公司的,应在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经过本次对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的简化,《通知》明确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

《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实施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的外汇年检要求,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在每年11日至930日(含)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数据信息,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信息。外汇局对相关企业报送的存量权益登记内容进行抽查,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外汇局将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企业相关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保障措施

在《通知》实施之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登记权限将下放至银行。因此,外汇局将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通知》明确要求外汇局将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对于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上述解读系我们根据《通知》的规定所做出的,实践操作中还请与当地外汇管理局及银行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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