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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评述

2017-03-02 1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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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同时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于2017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包括9项措施。现就其中4项与国际业务比较相关的内容总结分析如下。


第一

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简析

根据之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现外管局已明确,允许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的贷款调回境内使用。根据外管局的官方答复,该项政策的主要考虑是,2016年以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境内中资企业可在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内借用外债。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使用,将有利于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实际操作方面,按照现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即可。同时,也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按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

第二

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强调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简析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四条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而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情况,扰乱正常外汇收支秩序。为此,《通知》对上述要求进行重申,警示风险,强调外汇业务真实合规,防范企业将经常项下的出口收汇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

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简析

近年来,在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方面不断简政放权,从以审批核准为主的管理体制发展为以登记备案为主的管理体制,但是与此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境外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因此企业在提供审核资料以及实际申请放款方面仍然可能面临潜在障碍。

第四

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简析

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原银发[2016]306号文和汇发[2009]24号文的基础上,此次《通知》进一步强调对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明确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的总上限为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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