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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次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4-08-14 3504

国务院于81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继去年7月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12月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之后,时隔8个月,国务院再次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国务院取消、下放和/或调整权限的影响较大行业主要包括:


  • 旅游业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批级别由国家旅游局下放至省级旅游局。


旅行社(无论内资外资)业务许可(一般旅行社业务许可和出境游业务许可)后置于旅行社工商登记完成。


边境游业务:(a)资格审批由国家旅游局下放至边境所在省级旅游局,及(b)取消边境游项目设置审批。


  • 文化业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机构和娱乐场所(包括内资和外资)的设立许可审批均后置于工商登记完成。


取消境内外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电影发行和放映单位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后置于工商登记完成。


  • 资源类


未来禁止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煤炭开采审批后置于企业工商登记完成。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不再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改为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唯一提高审批级别事项)


  • 执业许可


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取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和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不再由司法部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全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8/12/content_897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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