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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举措解读与评析

2017-12-29 3850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

一、出台背景

2014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对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9号令实施三年多来,境外投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企业也提出一些新诉求,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比如,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如何补齐现行管理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等等。

针对这些新的问题和诉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9号令的基础上形成了新办法。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二、亮点速递

新办法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相较于9号令,新办法提出了以下亮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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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关注事项

除上述举措外,我们还注意到,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或细化,对于企业境外投资具有更为明确的指导、规范意义。

1、重新定义“境外投资”

新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在内的8类典型的投资活动,细化了境外投资的内容,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境外投资的含义。

2、适用主体扩大

新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指出,“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因此,对于过去一直困惑的金融企业境外投资程序,此次新办法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金融企业的境外投资亦应按该规定取得发改委的审核或备案。我们理解,后续就发改委的核准/备案与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会)的审批的先后关系,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除此以外,新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投资活动参照适用新办法;对港澳台地区投资,或通过港澳台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也适用新办法。


3、重新定义“敏感行业”

新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在9号令的基础上,在敏感行业的定义中增加了武器装备的研究、生产、维修以及宏观政策限制行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后续颁布敏感行业目录。该等变化突出了对国家安全的保护和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前,仔细核对或向主管发展改革部门确认所涉及行业是否属于敏感行业。

另外,新办法对于9号令中定义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有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即从“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变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新增“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作为兜底。这些都体现了新办法对于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高度重视。

4、两个以上申报主体时的申报核准/备案的义务主体

新办法第十六条增加了在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项目时,申报核准/备案的义务主体,即由投资额相对较大的一方履行核准/备案义务,如果投资额相等,则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5、已核准/备案项目变更申请的适用范围

在变更申请方面,新办法第三十四条较9号令增加了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的三种情形:“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和“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6、核准/备案有效期

在9号令项下,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而新办法第三十五条将核准/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统一修改为两年,并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

7、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投资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或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新办法。这一规定未否定境内自然人直接向境外投资的可能,但也未给出合理的路径,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操作。

四、总结

此次新办法的颁布,“收放”结合,对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在推进境外投资领域的简化和优化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国家利益和安全的保护。

此外,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关注新办法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近来相关部门颁布的其他对外投资法规,包括2017年1月7日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2017]35号);2017年8月4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2017年12月18日编制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全面考量和分析上述规定,并充分了解境外地区或国家的外商投资监管规定。

嘉源也将持续跟踪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进展,紧密关注境外投资相关规定的更新情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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