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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A股并购重组新规落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之解读

2019-10-21 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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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四军、黄宇聪、杨春晖


2019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图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经过4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备受瞩目的重组新规的修订正式落地。
 
一、本次修订以前《重组管理办法》的历次修订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并购重组监管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变化。自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正式发布《重组管理办法》以来,《重组管理办法》经过了历次修订,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发布时间
文件
主要变化
2008年4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3号),共56条
中国证监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正式规定,替代此前2001年12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形成目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监管框架。
2011年8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73号),修订后共58条
首次修订:(1)首次明确借壳上市的标准及监管要求;(2)明确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3)支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2014年10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9号),修订后共61条
第二次全面修订:(1)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明确除借壳上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配套融资等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外,其余由交易所监管,明确分道制审核;(2)明确借壳上市标准执行与IPO相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3)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4)取消盈利预测报告的要求,采取收益法估值的业绩承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制要求;(5)取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置的规模下限;(6)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包括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等;(7)加强法律责任监管。
2016年10月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27号),修订后共61条
第三次修订:(1)明确重组上市不得配套融资;(2)重组上市“累计首次原则”期限由控制权变更之日起永久变更为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3)重组上市指标从资产总额单项扩充增加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发行股份数量4项指标,并增加主营业务根本变化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4)明确重大重组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认定标准;(5)延长重组上市的股份锁定期至36个月和24个月;(6)强化重组上市的股东合规性要求和规避重组上市的追责条款。

二、《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59号),本次修订为《重组管理办法》制定以来的第四次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条文
修订后的《重组管理办法》
 (
2019年修订)
修订前的《重组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分析解读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1、缩短重组上市“累计首次原则”期限,由60缩短至36个月,主要原因是: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
2、删除重组上市的净利润认定指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
第十三条第五款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1、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
2、本款的修订的主要原因: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并随着科创板的开板,促进沪深交易所的发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净利润以被投资企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的修订,删除“净利润”指标。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
简化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降低成本。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主要原因: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措施调整,明确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因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主要原因:促进重组后上市公司质量的真实提升和市场的稳定发展,对忽悠式重组、业绩承诺不兑现、高估值高商誉等现象加大问责力度。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与科创板并购重组监管规则相衔接,加强立法完备性。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修订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21号),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后的《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9]21号)
修订前的《适用意见第12号》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6]18号)
1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同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应指标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 100%以上的,或者所对应的发行股份的数量,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合并视为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规定申报核准;前述36个月内分次购买资产的,每次所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以该购买事项首次公告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指标为准。
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同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应指标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或者所对应的发行股份的数量,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合并视为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规定申报核准;前述60个月内分次购买资产的,每次所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以该购买事项首次公告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指标为准。
2
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上市公司按累计首次原则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或非正常关联交易等问题,则对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上市公司按累计首次原则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或非正常关联交易等问题,则对于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为解决该等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1
四、新规的施行及过渡期安排
《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及《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2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明确,《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施行后,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管理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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