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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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从最高院发布的十大案例中看目前破产案件审判趋势

2021-08-17 3481



202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实施破产法律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并指出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一是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二是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三是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四是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嘉源争议解决团队对上述案例进行了学习研究,就案例中体现的审判趋势及参考要点做简要分析。


一、典型案例对目前破产案件办理的参考要点


典型案例中通过灵活运用破产程序规则实现债务人重整成功、维持了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破产财产以最大价值变现同时还能够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破产法基本原则。当中运用到的破产清算与重整常见方法有:出售式重整、合并重整、预重整、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处置方式以及在破产清算中发现企业具有重整价值时的清算转重整。以下本文就结合典型案例以及公开信息中的部分经典案例,对上述破产清算和重整案件中运用的常见方法进行介绍。


(一)出售式重整

典型案例1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采用的重整模式为出售式重整。华源公司重整方案是,以其与天然气业务相关的全部营运资产及其他优质资产设立新公司,剩余资产仍归华源公司所有。重整投资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出资收购该新公司全部股权,并全盘接收现有职工及天然气业务。


出售式重整指的是将债务人的优质营运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使优质营运资产在新的企业中继续经营,而转让的对价以及未转让低效或者价值较低财产进入清算程序,最终注销原企业法人。在此模式下,企业的优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人员、固定资产等将金蝉脱壳,整体过户至另外一个法人主体名下并实现持续经营。原债务人将获得的优质资产转让对价以及低效资产变现所得价款作为偿债资金,剩余低效资产清算完毕后,企业法人注销。


出售式重整的优势在于,投资人无需全盘接收债务人整体资产,只要债务人现存的优质资产存在重整价值,即可只对优质资产进行重整。投资人相当于从债务人处购买了资产包,价格是确定的,从而偿债资金也是确定的,无需考虑优质资产的未来收益。未申报债权作为重整投资人最担心的重整风险之一,在出售式重整的模式下可以规避,特别是针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相当复杂,关联主体间互保、暗保情况较多存在较大或有负债风险的债务人,出售式重整是较容易成功的重整模式。


近年来也出现了不少典型的运用出售式重整方式的案例,如渤海钢铁破产重整案。受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去产能政策等影响,“渤钢系”48家企业陷入严重债务危机,自行协议重组未获成功后,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受理该48家企业重整申请,并通过采取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的方式协调审理,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批准了“渤钢系”企业重整方案。


根据渤海钢铁的重整方案,渤海钢铁集团48家企业资产合计1301亿元,负债合计2868亿元。管理人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将渤钢系48家企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钢铁资产为主,包括渤钢下属17家公司纳入钢铁资产平台,涉及资产584.3亿元、拟承债1651.3亿元。另一部分以非钢铁资产为主的资产作为留存资产,包括另外31家公司纳入非钢铁资产平台,涉及资产716.7亿元,拟承债1216.7亿元。德龙钢铁作为投资人,出资200亿元主要重整钢铁资产部分。原出资人以零对价出售钢铁资产给运营平台,德龙钢铁通过出资取得运营平台控股权完成对收购标的钢铁资产部分的实际控制。非钢铁资产平台承接未纳入钢铁资产平台的全部剩余资产。重整的清偿方案是“现金清偿+留债+债转股”,其中现金清偿160亿元,包括员工工薪资、补贴等43亿元,留债179亿元。非钢铁资产平台承接全部剩余资产后,委托建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他益信托,指定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财产权信托通过向债权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


渤海钢铁集团重整是通过出售式重整有效化解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巨额债务危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案例2也采用了出售式重整的思路,整体出售了债务人的营运资产,包括产品、商标、网店经营权等,提高资产整体价值,达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


但出售式重整也有明显的劣势,如资产过户时,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费;企业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存在特许经营资格,出售式重整中,新的法人主体将无法继承这些资格。出售式重整中,投资者需要一次性支付较高的对价,而在存续式重整中,投资者只要投入可以取得企业控股地位的股权对价即可,剩余的股权可以通过债转股股东、财务投资人股东进行持股,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在方案选择时,需要综合考量。


(二)合并重整

典型案例中采用了合并重整模式的案例有,案例4: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案例7: 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合并破产也是在破产程序中常用的手段。主要适用于关联公司如母子公司、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关联公司发生高度人格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和资产混同,不进行合并重整无法满足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的情形。


案例7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中,法院裁定两公司合并重整的理由主要从三个方面考量。一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权高度混同。两公司提交的管理文件及资料记载两个公司共用一套管理制度以及同一决策管理层,其他部门人员也存在交叉任职和办公的情况。二是两公司的主要资产高度混同,存在大量大额资金往来,审计机构无法单独通过对两公司审计查清专利技术研发支出和转让情况。三是两公司存在多笔互保债务,金额巨大。其中第一点中,包含了企业控制权混同和人员混同两个特征。法院在本案中对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也是实践中法院对于企业合并重整理由的审查标准,也是管理人在企业合并重整论证书中主要的论证要点。


合并重整对于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主要不利影响有:1.会造成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较低的主体的债权人清偿率降低;2.关联企业之中同时存在债权人的主债务人和保证担保债务人的,对两个主体的不同性质债权归于一笔债权,因此会导致债权人的实际清偿率降低。3.关联企业的未参与实际经营的参股股东利益受损。为此,在现行的破产法法律体系中也对实质合并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第六点关联企业破产中,就对审理实质合并破产做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32点明确应当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第33点、34点还规定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以及权利救济。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通常有非常复杂的交易往来,主要资产也通常也不在核心控制企业名下。对于参与到多企业集团合并破产重整的重整投资人来说,通过实质合并重整能够尽可能保证取得优质资产的完整性,但需要充分考虑实质合并重整后重整草案的执行过程可能较复杂,存在一定的不能执行的风险等问题。未申报债权对于复杂的合并重整案件来说也是非常大的风险因素,需要综合考虑。


(三)预重整

破产预重整,是指为了提高重整的成功率、降低成本,在进入法定破产重整程序前,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通过协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在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草案发生效力的企业拯救机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破产预重整并未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涉及类似破产预重整的概念及条款。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中,个别条款提及了破产预重整相关的概念。而在地方层面,因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的实践需要,已有多个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破产预重整的指导意见或者会议纪要。


案例7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就是运用预重整程序并发挥了预重整的灵活性及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的典型案例。根据该案的重整计划,两公司的普通债权总共79笔,假定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7%。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为采取“现金清偿+留债”的方式进行清偿,并不对债权的清偿比例进行调整,担保债权清偿期限为2年,普通债权清偿期限为6年。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债务人未来的经营收入以及融资借款,没有战略投资人参与到重整中。该方案保证了债权的清偿率的同时,还保证债务人股东的权益并维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职工的稳定性。在没有新的投资进入的情况下,该方案的达成取决于预重整阶段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的默契配合与充分谈判。通过预重整程序,债权人、债务人争取到了5个月的谈判时间,并能够选择熟悉企业特点且充分信任的机构作为临时管理人,降低了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的磨合成本。


对于拟投资破产企业的投资人来说,预重整的优势在于有较宽松的时间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合理把握或规避拟收购资产中存在的风险,在并非完全公开的预重整程序中,提前锁定唯一投资人的身份,免去了在破产重整中公开程序中公开遴选战略投资人时面临的竞争。预重整中锁定投资人身份后,可以参与到重整计划的制定中去,争取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收购资产的控制权。


(四)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处置方式与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将企业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一直都是核心重点问题。典型案例中多个案例均围绕着债务人财产处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形式等问题进行讨论。案例2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运用的是企业资产的组合出售;案例4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保留资产只占到破产财产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破产财产是通过管理人根据不同标的的性质制定不同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案例3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以及案例10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运用的是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转重整的规则。


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置,主要适用《破产法》第111、112条规定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6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置规定。一般破产程序对破产财产处置的基本流程为:(1)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包括参考价格或低价),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2)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3)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处置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重整对于重整价值的要求也会相对较高。有的地方法院可能会要求债务人经营情况的明显起色、出现新的投资人愿意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已经形成初步的重整方案并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等。


典型案例2和4中,管理人根据了债务人资产的特点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不同于一般破产清算资产处置的单个资产单独拍卖,而是将债务人的存货连同网络店铺经营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打包出售。该方案是管理人通过与债务人、意向买受人持续沟通的结果,否则将无法确保标的资产拍卖的成交。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是根据了不同资产的特点分别制定了多种处置方案。处置方式中除了拍卖实物外,还包括拟处置的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对外债权采用保留、协商确定部分对外债权的催收计划、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理。这两个案例中管理人通过详细了解资产特点,灵活运用破产程序相关规则,达到了提高资产变现价值与效率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3中,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在清算状态下测算的债权清偿率,不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清偿率均为0,该债务人只有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完成经营订单,产生一定的现金流才有能力清偿债权。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基本未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只约定了未来可能有投资人时在保留保留控股权的前提下对部分股权予以让渡。债权清偿则采用了留债免息的方式,未对债权本金进行调整。该方案虽然清偿期限较长,但相较于破产清算中的的清偿率已经有了质的飞跃。


上述破产清算中灵活处置资产以及债务人转重整程序起死回生的案例,展示出了实践中灵活运用破产程序规则的表现形式,也体现出了破产清算企业的多种可能性。优秀的破产清算案例也能够实现利益多方共赢、保护企业整体经济价值与职工就业稳定性,而不只是程序性的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并最终注销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二、典型案例中体现的破产案件审判趋势


最高院遴选的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有8件为破产重整案件,其中2件为合并重整。两件清算案件中,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主要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为整体打包出售包括产品、店铺经营权、商标等在内的企业主要资产。8件破产重整案件中,提及了出售式重整、破产清算转重整、债转股、预重整等概念。上述案例体现的以下破产案件审判趋势:


1. 预重整作为提高重整成功率的新手段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预重整作为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规定的程序,已经在破产重整实践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各地中院也在接连落地各项保障企业预重整实施的地方性政策。最高院在本次典型案例中提出预重整的成功案例,预示着预重整程序将会成为新的审判趋势,在实践中获得更加广泛的运用。


2.实质合并审理在集团企业破产案件中将会有更加广泛且谨慎的运用。针对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混同的破产案件,实质合并审理将会有效的解决关联方担保、异常关联交易以及关联企业外债权人公平清偿的问题。通过合并重整,也能够调整重整后企业经营模式,使得营运资产更加集中,发挥营运能力。最高院本次提出了两个实质合并重整的案例,在强调实质合并审理的谨慎审查的同时,也体现出未来实践中实质合并审理将会成为集团企业破产审判中的趋势。


3.灵活运用破产程序规则,实现企业脱困,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还是目前破产审判中的主要价值导向。无论是出售式重整、清算中的资产整体处置还是破产清算转重整,其核心目的都是保留企业营运价值。典型案例展示不同的清算、重整方式其目的就是为后续实践案例打开思路,提出指导意见。清算方式消灭企业法人主体并不是首选,保留企业营运价值,使企业核心营运资产轻装前行恢复造血能力才是最优选项。


4.在破产案件中,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化解破产程序各当事人矛盾也是本次案例中主要体现的思想。10个案例体现的破产制度效能中,有三项与债权人权利相关,分别是重大财产处分的决策权、对管理人的推荐和更换权以及债权人决策权的行使与决策效率问题。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未来破产审判法院将会着重关注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增加债权人在案件中的参与程度,从而达到化解破产程序当事人间矛盾,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的目的。


结语


从本次最高院发布的案例中可以见得在未来的案件中,对破产管理人、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的经验、行业熟悉程度、规则熟悉程度的要求正在逐步的提高。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灵活性,结合市场经济形势、企业、行业及资产特性制定切实可行并兼顾效率的清算或重整方案以及与利益各方充分沟通,尊重债权人意见并提高清偿率以消减或化解程序中的的各方矛盾是本次案例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在此过程中要求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及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充分发挥对各行各业的知识储备以及主观能动性,在破产程序规则的框架下制定具有适合企业的方案。


END


作者简介


黄亮平   高级合伙人


huanglp@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破产重组、境内融资


苗雨荔   律师


miaoyuli@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破产重组、境内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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