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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全面注册制政策解读(一):主板首发上市制度规则主要变化及解读

2023-02-02作者: 易建胜 1271


引言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日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同日分别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抓手——全面注册制即将全面实施和落地。

本次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A股市场的股票发行制度实行双轨制。其中上交所科创板于2019年先行试点注册制,2020年深交所创业板实行注册制,2021年成立北交所并同步实行注册制;而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仍实行核准制。因此本次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最主要的变化是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的股票发行审核相关制度和规则。本文就主板首发上市制度规则涉及的主要变化解读如下,我们将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对本次发布的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的解读。

一、主板审核机制变化

核准制下,主板采取证监会审核及核准的审核架构,而在注册制下,主板将按照科创板和创业板采取的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的审核注册架构。审核注册机制是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在前期科创板、创业板的试点经验基础上,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改革后的注册制程序和条件进行了统一和完善,形成统一的适用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等制度,交易所制定适用于其自身的审核规则、上市规则。

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统一明确了全面注册制下沪深各板块涉及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环节分工:

1、在交易所审核环节:交易所承担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责任,并形成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发现在审项目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进行把关

2、在证监会注册环节:证监会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前款规定的注册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基于上述制度安排,证监会在注册环节的角色也将得到优化。本次相关制度规则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审核过程中的请示报告机制,要求“审核过程中,发现在审项目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把关”环节将进一步前移,与交易所分工更明确,审核与注册也更透明。


二、明确主板的板块定位

借鉴前期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明确板块定位的经验,本次全面注册制制度中首次明确了主板的板块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首发注册办法》第三条同时重申了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板块定位,与原来的规则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全面注册制实施后,将形成较为清晰的不同板块定位,差异化的板块定位也有利于避免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之间对上市企业资源的过度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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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首发注册办法》中对于主板的板块定位表述相对宏观,对于其中提及的“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具体认定、是否有相关更明确或量化的指标还有待后续规则进一步明确或结合后续审核实践进一步观察。此外,主板是否会像科创板、创业板那样有明确的鼓励行业清单或行业负面清单也有待后续进一步观察。

上述各个板块的定位虽然存在差异,但也有重合的地方,具体适用层面也有更细化标准把握的尺度问题,此前创业板和科创板申请上市企业中有不少因为对板块定位把握不到位而撤回材料或终止审核。《首发注册办法》本次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进行把关,这意味认定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的最终决定权还在中国证监会。


 三、主板首发上市的发行条件变化

核准制下的主板首发上市相关发行条件主要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原《首发办法》”)的规定,本次发布的《首发注册办法》中统一明确了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发行条件。

与原《首发办法》相比,《首发注册办法》中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条件沿袭科创板、创业板的有效做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基本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防控好风险。

1、《首发注册办法》取消了现行主板发行条件中关于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三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发行人股权清晰,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2、同时,根据主板定位特点,规定企业申请在主板上市的,相较科创板、创业板,在实际控制人、管理团队和主营业务方面应满足更长的稳定期要求。

原《首发办法》与《首发注册办法》关于主板主要发行条件的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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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注册制下的主板发行条件沿袭科创板、创业板的有效做法,大幅优化或简化了相关发行上市条件,更加聚焦及具有针对性。

此外,针对主板首发审核过程中的部分事项或涉及发行条件的具体表述理解,中国证监会此前曾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推出时,也曾经分别发布相关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审核过程中涉及财务和非财务的部分共性问题以问答形式明确相关审核标准,审核标准更透明,也能更加有效的指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而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尚未见到与主板相关的专门审核问答,其中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X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X 号》”中也仅对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等六个事项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他事项是否继续适用此前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有待后续观察。


四、主板首发上市相关财务指标变化

核准制下,主板首发上市需满足的财务指标要求在原《首发办法》中规定。而在注册制之下,借鉴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操作,主板相关财务指标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并相应增加了市值指标。调整后的主板首发上市需满足的财务和市值指标与原《首发办法》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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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主板首发上市财务和市值指标具有如下主要变化和特点:

1、取消了原《首发办法》要求的无形资产比例限制和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要求。

2、注册制下主板第一套标准的财务数据要求比核准制下主板财务指标高出不少,如发行人预计市值达不到50亿元,采用第一套财务标准实际上比核准制下的上市门槛更高。不过该财务标准也基本与目前主板审核中实际把握的标准趋同。

3、与科创板和创业板指标相比,主板对收入、利润和市值的指标要求更高,突出“大盘蓝筹”特色。主板第二、三套标准的市值要求分别为50和80亿元,按照WIND数据,截止2022年底,A股市场上市公司中,市值低于50亿元的有2000多家,占全市场上市公司的45%以上。

4、对盈利仍较为坚持。三套指标中的任一套指标仍要求至少最近一年盈利,且没有引入科创板允许无收入企业上市的第五套标准。

同时,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明确了红筹企业和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在主板首发上市的财务和市值指标,这意味着满足相关条件的红筹企业和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也可以申请主板首发上市。全面注册制下,沪深交易所不同板块的财务和市值指标对比如下:

五、对已申报在审的存量主板首发上市企业的影响

在目前双轨制的情况下,本次实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将涉及存量主板首发上市在审企业平移至交易所继续审核,借鉴创业板的经验,中国证监会于同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对过渡期间的平移衔接等事项予以明确。

根据公开数据统计,目前核准制下深交所主板首发上市存量在审企业124家,上交所主板首发上市存量在审企业171家,合计295家。根据该等过渡期安排通知的规定,对于2月1日全面注册制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日之前已经申报在审的295家主板首发上市企业,主要涉及如下方面影响:

1、发行上市条件适用

如前所述,核准制下主板发行上市条件与注册制下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核心的财务指标。

根据前述通知,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前,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全面实行注册制后不符合注册制财务条件的,可适用原核准制财务条件,但其他方面仍须符合注册制发行上市条件。

主板注册制下的三套财务和市值指标实际比目前主板审核制下法定的财务指标门槛要高,而其他发行上市条件则做了简化和优化,同业竞争等审核标准更宽松。所以审核中容易出现存量在审企业不满足注册制下三套财务和市值指标要求的情况,通知中按照新老划段原则允许存量在审企业继续使用核准制财务指标,更有利于该等存量企业的平移过渡。

尤其对于主板在审企业中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的企业,本次注册制实施后,标准与科创板创业板趋同,允许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存在,将有利于该等问题企业通过审核。

2、审核流程衔接安排

根据前述通知,已申报在审的存量主板首发上市企业后续审核流程区分目前不同审核阶段有不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上述通知明确目前中国证监会继续接收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前,中国证监会将按现行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但通知未明确征求意见稿发布日和正式全面实行注册制期间通过发审会企业的处理,从实操来看,即日起至正式全面实行注册制期间是否会再安排在审的主板首发上市企业上发审会审核尚待观察。如存在该期间通过发审会的企业,相关安排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目前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主板在审企业,需考虑尽快按照全面注册制的要求准备报交易所的全套申报文件。本次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6日,征求意见仅半个月时间,相比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的时间缩短一半,预计征求意见完毕到正式发布的时间也将比之前更短。而前述通知要求目前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主板在审企业必须在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否则将视为新申报企业,不享受存量在审企业按照目前在会审核顺序审核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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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数据有效性

根据前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主板在审企业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时,财务资料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沪深交易所通知也明确“本所在受理环节,要求主板首发在审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主板并购重组在审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应在9个月有效期内”。

如因财务数据过期等处于中止状态的主板在审企业,在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并被受理,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交易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中止情形已消除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交易所,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

4、向交易所申报文件清单的变化

本次征求意见的制度规则中还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X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与核准制下主板首发上市申报文件的要求相比,全面注册制下充分借鉴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统一各板块申报文件要求。在科创板、创业板规则基础上,充分借鉴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总体沿用科创板、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框架,并根据试点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主要变化涉及如下:

(1)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以及股东信息核查等申报文件要求,删除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要求,完善发行人监事书面确认意见的内容要求。

(2)根据板块定位要求,新增发行人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及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3)细化对重要合同申报要求,明确需报送重要采购合同及重要销售合同。

(4)强化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加强廉洁从业的风险控制,新增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的说明,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企业家数的说明,保荐人及相关主体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等。

对于前述目前未过发审会的企业,需要注意上述向交易所申报文件要求的形式变化,并结合前述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变化调整招股书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中的对应内容。

此外,根据交易所关于过渡期的通知,要求平移的主板首发上市企业在平移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如需)。由于核准制下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工作底稿,相关工作量较大,因此该项工作也需要存量主板首发在审企业提前完善和准备。


六、发行承销及股票交易机制变化

核准制下,窗口指导主板的发行市盈率不能高于23倍。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充分借鉴前期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成功经验,对主板的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也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实现新股市场化发行。对于受投资者青睐、具有较大成长空间的企业将会比核准制下募集更多资金。

借鉴科创板、创业板经验,本次征求意见稿也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进一步改进主板交易制度。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三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扩大融券券源范围。

此外,从主板实际出发,对两项制度未作调整。一是自新股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继续保持10%不变。根据证监会的说明,该等安排的主要考虑是,从实践经验看,主板存量股票及新股第6个交易日起波动率相对较低,10%的涨跌幅限制可以满足绝大部分股票的定价需求。二是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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