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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全面注册制政策解读(二):主板再融资制度规则主要变化及解读

2023-02-03作者: 易建胜, 闫思雨 1481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日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同日分别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本所前期发布的《全面注册制政策解读(一):主板首发上市制度规则主要变化及解读》基础上,本文就主板再融资制度规则涉及的主要变化解读如下,我们将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对本次发布的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征求意见稿涉及的其他事项进行进一步全面深入的解读。

一、综述

就再融资相关制度方面,本次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其中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废止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交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规则》”)并废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审核规则》”)。深交所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规则》”),废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上述变化主要体现在:

1、主板借鉴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的相关做法,在上交所、深交所各个板块再融资均实行注册制

《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总体沿袭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试点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增加制度包容性、明确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成功经验。《注册管理办法》在体例架构、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审核流程和监管处罚等主要方面与科创板、创业板的规则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注册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规定范围,并在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发行存托凭证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科创板注册办法》《创业板注册办法》将优先股的相关审核事项纳入适用范围

2、参考《科创板注册办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简化主板发行条件,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规定消极条件

将《发行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三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共34条规定,简化至《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的7条规定,其中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规定消极条件。全市场适用基本统一的发行条件,逐步将现行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严格、更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优化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提升直接融资效率。

3、明确不同情形下、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强化细化参与方的义务

对于《发行管理办法》中“第六章监管和处罚”中共10条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违规情形,按照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主体明确了18条相关规定

细化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压实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申报即担责”,即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相关主体即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增加“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自律监管对象,并强调全体监管对象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4、结合市场情况在主板也推广简易程序、定向可转债,删除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由于审核注册时间短,简易程序可满足资金需求量小但时间较急迫的上市公司融资需求。鉴于主板上市公司存在同样的融资需求,因此本次修订将简易程序的申请范围扩大至主板上市公司,并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范围、提交工作底稿时间等内容。同时,删除《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二、主板再融资发行条件的变化

1、整合发行条件

目前有效的《发行管理办法》,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营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负面情形等六个方面,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即公开发行,下同)进行了规定,并就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即配股,下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即增发,下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转债,下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即非公开发行,下同)分别做出规定。其中对于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的较为全面。实践中,非公开发行和可转债是目前主板再融资选择较多的品种,对于非公开发行此前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总体上,《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主板再融资的发行条款,参照《科创板注册办法》《创业板注册办法》对发行条件进行了大幅简化,并废止了《实施细则》,《注册管理办法》从正面条件、负面条件、募集资金使用要求三个方面、围绕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包括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删除了分离交易的可转债)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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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板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变化

一是对发行条件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发行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的相关具体要求进行了删除;同时,对负面条件中的“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也并未保留,但这不一定意味着监管机构对上述事项不再做出要求,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仍需要在组织机构、董监高人员、业务和财务经营、会计与内控、财务性投资方面符合相关要求,未来不排除监管机构就上述要求出具进一步细则(类似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可能。

二是在负面情形中,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得公开发行,相较原规定,本条将不存在部分刑事犯罪、重大违法违规的主体扩大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鉴了《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三是结合板块定位,明确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还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对于科创板、创业板企业并未做出相应要求。而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这与《科创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3、主板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变化

就非公开发行,相关条款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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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相较于《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更为严格,特别是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使已经完成整改,上市公司仍需要等待一定期间才能进行非公开发行。

4、主板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变化

一是明确了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明确了发行条件,除应当遵守可转债发行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非公开发行的负面条件要求。

二是调整了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删除了“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的规定,明确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条件,对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则无此要求。

三是对于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发行管理办法》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不得公开发行可转债,本次修改中不仅将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品种由股票扩大至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以及其他公司债券),此外,亦未规定违规纠正后即可发行的例外条款。


 三、主板发行程序与信息披露的变化

1、推广简易程序、引入分类审核

再融资简易程序制度由创业板于2020年6月份率先推出,后扩大至科创板,深受中小企业青睐。科创板、创业板适用简易程序的再融资定增项目,融资规模一般较小,2022年,创业板共有20家公司通过小额快速简易程序完成定增,融资额约为40亿元,平均融资额约为2亿元。同时,与一般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审核时间大大缩短。

本次在科创板、创业板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主板也推行了简易程序,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但一般主板上市公司市值相较科创板、创业板较大,融资规模也较大,未来简易程序在主板再融资的适用情况有待进一步观察。

《上交所审核规则》《深交所审核规则》均规定了分类审核制度,符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的信息披露评价结果为A、不存在规则规定的负面情形等要求的基础上,上交所、深交所可以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这一制度是有利于信息披露质量高、募投项目用途符合主业的上市公司,可以加快其再融资审核进度。

2、建立重大发行上市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咨询沟通机制

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

此外《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可以就发行审核相关问题或者事项向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进行咨询沟通。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在审核或注册过程中,存在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需要中止审核或注册程序,在权属变更完成后恢复。

3、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更加全面的要求

除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要求外,《注册管理办法》还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要求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

此外,《上交所审核规则》《深交所审核规则》还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


四、关于监管及法律责任的变化

1、强调“申报即担责”。将“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即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相关主体即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交所、深交所还建立了诚信公示制度和监管互认制度,发挥监管威慑。

2、明确上交所、深交所的日常工作措施。除上交所、深交所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外,《上交所审核规则》《深交所审核规则》还规定了上交所、深交所可以采取的日常工作措施,主要包括: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出具监管工作函;约见有关人员;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其他日常工作措施。上交所、深交所还新增口头警示作为自律监管措施。

3、压实相关主体责任

一是新增违法违规情形:包括交易所违背重大发行上市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上市公司被认定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的、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拒绝、阻碍、逃避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等情形。上述情形是监管机构结合监管实践,扩大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追责事项范围,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扩大到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利润操纵、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在《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对相关责任主体可以采取等市场禁入措施;在《上交所审核规则》《深交所审核规则》中,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由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提升至三年至五年


五、对已申报在审的存量主板再融资企业的影响

总体而言,本次实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将涉及存量主板再融资在审企业平移至交易所继续审核,中国证监会于同日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对过渡期间的平移衔接等事项予以明确。其中:

1、自《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继续接收主板再融资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前,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由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已取得核准批文未启动发行承销工作的,由交易所履行后续发行承销监管程序

2、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主板企业再融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交易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不再受理

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主板在审企业再融资申请。主板在审企业应按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可以将反馈意见回复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报交易所。主板在审企业提交申请时,财务资料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交易所基于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交易所开始受理主板其他企业的再融资申请。

3、根据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1月19日,核准制下主板再融资存量在审企业172家,其中已通过发审会17家、已反馈121家、已受理34家。根据该等过渡期安排通知的规定,目前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主要涉及如下方面影响:

(1)2023年2月1日至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中国证监会继续接收主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继续推进再融资审核,此后主板企业应向交易所提出再融资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工作日内,交易所不接受非主板在审企业的再融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后所有企业均可向交易所提出再融资申请。

(2)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

①已领取批文未发行的企业,由交易所履行后续发行程序;

②已通过发审会但未领取批文的企业,由中国证监会继续推进封卷、会后事项、核发批文等工作,并由交易所履行后续发行程序;

③在审企业中国证监会不再继续推进审核、改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板在审企业应重新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后提交的材料,视同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再融资申请,该等主板在审企业不再享有原审核顺序和审核进度。在交易所审核时:

1)已通过初审会未经发审会审核通过的,由交易所接续审核,安排发审会会议;

2)已反馈、未召开初审会的,由交易所接续审核;

3)已受理、未反馈的,交易所在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

4)已接受、未受理的,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应向交易所提出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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