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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全面注册制政策解读(九):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主体监管责任变化及解读

2023-02-12 作者:王莹 汪麟欣 1297

引言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日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日分别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正式启动。

全面注册制的实施,并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不是谁想发就发,恰恰是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人员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

本文将就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稿涉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修订要点进行解读,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与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6 号)(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 号)(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参考。

一、监管责任修订要点解读

1、  强化信息披露,夯实责任基础

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征求意见稿均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一方面,重申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系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信息披露广度及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都必须充分披露;此外,信息披露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2、  坚持“申报即担责”

为扎实做好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准备,2021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注册管理办法》吸收该监管原则,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引导各方归位尽责。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还建立了诚信公示制度和监管互认制度,发挥监管威慑。

3、  取消中介机构“连坐机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恢复审查的配套规定。即中介机构因某一项目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构侦查,且尚未结案的,将不再影响监管部门受理、审核与其有关联的其它行政许可项目。

4、  建立全流程监管体系,加大“管”的力度,压实“看门人”责任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的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同时明确中国证监会定期不定期对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按标准选取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的项目,同步关注交易所审核理念、标准的执行情况。

吸纳已有的《科创板首发办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增设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情形。同时,强化自律监管,总结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的现场督导制度,将督导对象范围由保荐人扩展至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并进一步规定前述主体的配合、保证义务及相应罚则。


二、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及解读




三、结语

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放管结合的改革,而各主体归位尽责是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关键。2020年《证券法》及《刑法》分别对涉及证券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作出修改完善,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流程优化及代表人诉讼机制引入,相应提高了证券违法的成本,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可预见地是全面注册制下,监管机关必将进一步加大“管”的力度,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保持“零容忍”执法高压,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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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放管结合的改革,而各主体归位尽责是全面实施注册制的关键。2020年《证券法》及《刑法》分别对涉及证券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作出修改完善,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流程优化及代表人诉讼机制引入,相应提高了证券违法的成本,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可预见地是全面注册制下,监管机关必将进一步加大“管”的力度,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保持“零容忍”执法高压,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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