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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 对欧盟投资面临更严格审查

2019-03-20 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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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5日,欧洲理事会批准了新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及相关立法《建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creening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s into the Union,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4月生效,在18个月的过渡期后,最终将于2020年10月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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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就可能影响欧盟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外商直接投资设立了一个新的审查框架,该等审查框架没有统一或取代各成员国现行的外商投资审查措施,而是提供了一个全欧盟适用的合作机制,让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就进入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交换信息并且发表意见。简单而言,对欧盟投资的投资者除了面临被投资国的外商投资审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也有权利要求提供该等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向被投资国审查机构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但最终决定是否批准该项外商直接投资的主体仍是被投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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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4条,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在判断某一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会影响安全或者公共秩序时,可以考虑该项投资对下列领域的潜在影响:

 

(1)   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运输、水、健康、通讯、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国防、选举或金融方面的基础设施,以及对前述各项至关重要的相关土地和房地产的投资;

(2)   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产品,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国防、能源储备、量子技术和核技术、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

(3)   关键输入品的供应,包括能源,原材料和食品安全;

(4)   敏感信息的获得,包括个人数据或控制该等信息的能力;或

(5)   媒体自由和多样化。

 

根据《条例》第5条,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在判断某一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会影响安全或者公共秩序时,也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外国投资者是否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通过持股的形式或者通过获取大量资金的方式;

(2)   外国投资者是否已经参与到将会影响成员国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中;或者

(3)   外国投资者是否参与非法或刑事活动。

 

根据《条例》,一般情况下,被投资国在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外商直接投资时应当对于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意见和建议给予适当的考虑(due consideration)。而对于可能影响到欧盟项目的外商直接投资(例如欧盟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定位,跨欧洲运输网络,跨欧洲能源网络,跨欧洲通信网络,欧盟国防工业发展等),被投资国则必须“最大限度的考虑”(utmost account)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和其他成员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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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条例》向外国投资者施加了额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2)   被投资国与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相互沟通合作的机制将增加交易的整体时间。

(3)   即使最终决定主体仍为被投资国,但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能会对交易的外商投资审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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